交通银行为什么不能办工资卡,交通银行为什么不能办卡

  

  来源:杭州网   

  

  台州的陈先生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但去年两个月工资负增长.于是,陈先生辞职,申请劳动仲裁。   

  

  近日,路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上班两个月倒欠公司1600元   

  

  陈先生在本公司主要从事销售工作。后来由于公司管理者变动,管理模式也相应调整,实行无固定保底工资的提成模式。   

  

  从2021年1月开始,陈先生的工资出现了断崖式的下降,3、4月份甚至出现了负数,要向公司返还1600多元。   

  

   2021年4月被公司强制辞职。但公司认为陈先生擅自离职,拒绝补发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协商不成后,陈先生向台州市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1年11月,仲裁裁决公司支付陈先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8万余元。对于仲裁结果,陈先生和公司均表示不服,遂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针对陈先生2021年1月至4月的工资,公司称从未向销售人员承诺过保底工资,实行的是无保底工资、多劳多得的销售提成模式。陈先生因为没有完成业务量,没有回报,所以工资降低甚至是负的。   

  

  根据工资明细,陈先生去年的实际工资分别为1,763.64元(1月)、591.71元(2月)、-1,319.92元(3月)、-312.31元(4月)。陈老师扣费的主要原因是客户退货和逾期付款。对此,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   

  

  法院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2月、3月、4月的工资计算方法违反了陈先生正常提供劳动时的最低工资标准,故公司应按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支付扣除已缴纳的社保个人缴费后的工资。   

  

  虽然陈先生先提出辞职,但这是被公司未依法支付工资所逼,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甚至拖欠,所以公司要支付原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陈先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88000余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补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制定相应的销售岗位奖惩制度,但必须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制定。无论公司政策如何变化,业绩如何波动,只要劳动者正常工作,拿到的工资就不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和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是指职工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案中,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导致陈先生被迫辞职,公司应根据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标准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来源: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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