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经济合作社,什么叫经济链

  

  茶园生态建设模式涵盖了茶树品种、栽培、土壤、生物、植保、肥料等领域。秉承以人为本的理性生态伦理,为振兴茶产业而努力。   

  

     

  

  农民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规模优势和综合服务优势,可以弥补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不足。它们是小农生产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载体,在双层经营体制创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农民合作社扮演统一层面农业社会化服务提供者角色,为小农户生产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第II种类型)   

  

  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农业经营的微观主体仍然是小规模的兼业农户。与此同时,中国农业发展也面临着“谁来种地”和“怎么种地”的突出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是通过发达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帮助分散的农民进入现代农业轨道。农民合作社作为通过提供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仓储等服务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相关技术和信息来帮助成员的组织,在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经营主体和农民受益人的前提下,整合相关资金、技术、渠道等资源,在统一经营层面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满足大量小规模兼业农民的服务需求。   

  

     

  

  由于小规模的兼业农民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往往是多、面广、多样、小额的,在与其他服务主体的对接中存在服务供需错位的矛盾。而农民合作社以服务农民成员为目的,能够以农民需求为导向,自然解决了服务供需脱节或错位、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不信任问题,从而更好地满足一户一户的服务需求。截至2018年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189万户,其中从事生产、加工、营销一体化服务的农民合作社101万户,占53.4%,主要提供生产性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占28.8%。另一些是农民合作社,主要从事采购、仓储、运输、销售和加工等服务。   

  

     

  

  这种类型要求合作社具备一定的服务能力。例如,2019年9月10日,农业农村部组织的全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实地推进会发布了第一批20个全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典型案例,其中有5个是农民合作社。五个农民合作社不是把农民的土地一块块流转统一管理,而是把农民的土地从种植到征收统一管理,实现了农民不种地也能得到收益。   

  

     

  

  2014年底,笔者调研的江西省马史镇农民水稻产业专业合作社,在不流转农民土地的情况下,为其成员提供“四统一”农业社会化服务,即统一供应农资、统一农机服务、统一技术服务、统一销售水稻。在农资统一供应方面,合作社直接从代理商处以批发价进货,卖给社员的价格比市场价低10%左右。在统一的农机服务方面,合作社拥有10多台大型农机,以优惠的价格为成员提供服务,服务面积超过330公顷。在统一技术服务方面,合作社聘请农技站技术人员为社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了33公顷的核心示范基地,积极向社员推广市场前景广阔、销售顺畅的优质品种。在统一销售方面,合作社与当地粮食企业建立了经销加工的合同关系,优先以优惠价格收购成员大米。通过对合作社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服务的统一组织和调度,不仅使农业生产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受自身能力的限制,一些农民合作社只能提供一些农业社会化服务,小规模的兼业农民也需要从其他主体获得相应的服务。一些农民合作社服务能力强,在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过程中,也会直接取得土地经营权从事农业生产。这时,第二种类型会逐渐转变为第三种类型。   

.jpg">

  

如笔者于2019年初在重庆市合川区调研的菊星桥农机合作社,是由村集体、官渡镇供销社和村两委干部共同出资成立,拥有20多台套各类农业机械,主要为本村农户提供代耕、代种、代收等土地托管服务。2018年开始,该合作社动员本村400户农民近47公顷土地以入股的方式加入合作社,开展耕、种、收、打药、施肥、销售等全产业链服务,入社农户不参与具体经营,合作社收益按农户与合作社“四六”分成,实现利益共享。这与祝华军、刘小伟研究判断相一致,他们发现农机合作社由单一的农业服务主体向土地经营者和农业服务者双主体转变,其业务也有多元化方向发展的趋势。

  


  


  

  


  


  

(二)农民合作社集统一层面农业社会化服务提供者与分散经营层面农业经营者双重角色于一体(第III种类型)

  


  

在双层经营体制下,我国农户的分散经营长期表现为农户承包土地之后直接经营土地,并在承包地上从事以农产品供给为主导的农业生产活动。但是,随着“三权分置”改革,农户分散经营的方式发生了变化,农户在保留土地承包的前提下对经营权拥有了更大的自由量裁量权,他们可以自己直接经营土地,也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其他主体。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代价获得固定租金或合作社的股权及其收益权,土地经营权明确归属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经营管理土地。

  


  


  

  


  


截至2018年底,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已达3593万公顷,占家庭承包经营面积的33.84%,其中流转入合作社的耕地面积达807万公顷,占全国流转耕地总面积的22.47%;土地股份合作社14.12万个,入股土地面积213万公顷。那些从事农机服务、农产品加工服务的合作社本身就具有服务优势,在获得土地经营权后可以依靠自身服务优势开展统一种植、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延长了产业链、提升了价值链,形成了特有的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合作经营的模式。通常情况下,农民合作社的规模化服务不仅满足自我服务需求,还利用剩余服务产能向周边农户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

  


  


  

  


  


  

这种类型的合作社通常具有一定的实力,才能流转一定区域范围的较大规模耕地自主经营,并且合作社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后承担了农业生产经营的全部风险,但同样也获得了生产经营的全部收益,而农户只能获得固定的租金收益。

  


  

  

如笔者于2019年底在安徽省潜山市调研的黄铺丰泽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就属于这一类型,该合作社2019年流转了陈桥村耕地面积187公顷,占本村耕地面积的75.7%(扣除不适宜耕作的13公顷后,流转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例达80%)。合作社目前拥有73台套大型农业机械,烘干产能为150吨/日的稻谷烘干机,加工产能为30吨/日的稻米加工厂,自身能够提供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水稻收购、烘干、加工和销售等服务,满足了自身流转的187公顷耕地所需要的服务,同时还为本村及周边100多户农户提供服务,其中农资供应和代耕代收服务面积达387公顷,插秧服务面积达320公顷,飞防服务面积达587公顷,烘干稻谷5300多吨。

  


  


  

  


  


  

学术界经常提及的黑龙江省仁发农机合作社也属于这种类型。合作社理事长李凤玉牵头成立农机合作社,拥有各类农机具近200台(套),吸引当地1000多农户以承包地入股的方式加入合作社,入股耕地3733公顷,合作社的服务范围涵盖了农机作业、农资供应、技术指导、农产品营销与初加工等全产业链。随着合作社服务能力的增强,合作社服务也开始出现外溢现象,如2016年开始,仁发农机合作社为稳定农机作业服务市场,确保大农机“吃得饱”,开始为周边地区提供土地全程托管服务,2018年,仁发农机合作社自营耕地3733公顷,托管耕地面积达到了5800公顷。随着仁发农机合作社的服务能力增强和对外提供的托管服务规模扩大,并且托管服务对象也都是以种植大户为主的规模化经营主体,第III种类型逐步向第IV种类型转变。

  


  


  

  


  


  

(三)农民合作社扮演分散经营主体角色,在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带动下实现规模化生产(第IV种类型)

  


  

农民合作社虽然能够通过土地流转或土地入股的方式获得土地经营权,但受自身服务能力的限制,农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大部分服务自身难以满足,而需要借助其他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提供农业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合作社更多地扮演着分散经营主体的角色扩大了分散经营的土地规模,在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带动下实现规模化生产。

  

  

但需要指出的是,农民合作社作为分散经营的主体,其土地规模经营仍然有一定的度,受自身经营能力、组织成本等一系列因素影响,也属于适度规模经营的范围。同时,与传统的一家一户分散经营有所不同,不仅在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上远高于小农户生产,而且在利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方面也要领先于小农户生产。换言之,土地经营权向农民合作社集中,家庭经营的组织化、规模化、专业化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土地规模化经营的优势效应。

  


  


  

  


  


  

通过入股方式获得土地经营权是当前政策提倡的一种做法,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合作社后形成了合作社自主经营以及内股外租等形式,但农民合作社扮演分散经营主体角色应该主要是自主经营的模式,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四川省崇州农业共营制的土地股份合作社。

  


  

  

崇州市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引导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并引导合作社聘请农村能人、农村带头人或农业技术员作为农业生产职业经理人按照合同要求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将具体的生产环节分散外包给各类农业服务组织承担,其中农业服务供给主体主要是基层农业服务站或农业服务超市。崇州市依托农业综合服务站或“专家大院”,由农业生产能人和农技站技术人员发起领办农业服务超市,农业服务超市通过市场化方式为土地股份合作社提供农业技术咨询、农业劳务、农业机具、农资配送、病虫害防治、稻麦育种、农产品营销、新型农民培训等方“菜单式”服务。

  


  


  

  


  


  

农民合作社获得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既可以由企业提供,也可以由农民合作社提供。笔者曾多次对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土地托管进行调研,发现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开展的土地托管就是由两类合作社实现的,早在2010年山东省汶上县供销合作社就开始探索土地托管服务,供销合作社通过组织村两委干部整村流转土地并成立村级种植专业合作社,同时组织当地农机手成立农机专业合作社,为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供代耕、代种、代收等托管服务。这种类型与第III种类型相似,只是前者是不同的农民合作社在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层面扮演角色。

  


  


  

  

(安根团队摘自王军等:农民合作社在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中的角色研究)

  


  


  

  

安根团队,20余位各领域农业专家,提供成熟的土壤恢复集成方案、生态修复集成方案、农残解决集成方案和生态农业社会化服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