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脱保交警处罚标准,交强险缴费每年详细标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俗称“交强险”。作为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每年都需要对机动车进行投保。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有助于受害人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赔偿,减轻事故一方的经济压力,有助于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但在实践中,仍有一些人心存侥幸,拒绝及时投保强制保险。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义务人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8日,原告黄某良骑自行车由南向北沿灵溪街由东向西过马路时,与由南向北直行的被告崔某兵驾驶的轻型货车相撞,造成原告黄某良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黄某良、被告崔某兵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黄某良住院36天,其中一级护理9天,二级护理27天。经对黄某良伤残等级鉴定,共造成九级伤残、二级十级伤残。   

  

  被告人崔某兵驾驶的轻型货车的车主是被告人某石油钻采公司。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告人崔某兵系被告某石油钻采公司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车辆是其职责。故原告黄某良应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黄某良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某石油钻采公司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已过保险期限,该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投保交强险,未履行投保义务,故被告某石油钻采公司应在投保义务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原告黄某良、被告某石油钻采公司按照责任比例各自承担相应5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黄某良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各项损失共计193673.57元。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原告黄某良主张医疗费118716.54元,营养费1800元,医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以上三项共计122266.54元,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分项下的限额18000元。故交强险医疗费分项为18000元,由被告某石油钻采公司全额赔偿,其余费用为104266.54元。原告黄某良与被告某石油钻采公司按责任比例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104266.54元50%=52133.27元。   

  

  原告主张护理费15772.87元,交通费700元,伤残赔偿金43214.16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司法鉴定费1720元,合计71407.03元,未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分项下的限额赔付18万元。因此,被告某石油钻采公司应全额赔付。   

  

  综上,被告某石油钻采公司应赔偿原告黄某良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各项损失141540.3元(18000元、52133.27元、71407.03元=141540.3元)。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石油钻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某良各项损失141540.3元。   

  

     

  

  案例评析   

  

  本案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伤者黄某良与驾驶人崔某兵负事故同等责任。然而,在强制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并没有区分责任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   

  

  因此,虽然双方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但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被告机械制造公司将首先全额赔偿原告黄某亮的经济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承担5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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