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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成本进项税――实务中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一)   

  

  在实践中,土地成本的进项税作为要抵扣的销项税,如何在会计和税法中最大程度的契合,是企业财税人员面临的一大难题。本文从实践入手,逐一剖析。   

  

  土地成本由土地出让金、土地指标款、土地契税和交易服务费组成。在增值税时代,交易服务费一般会由交易中心开具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票,可以直接从销项中抵扣。   

  

  指标款是收到的财政票据,所以指标款能否和土地出让金持平,取决于指标款是否是土地契税的计税基础。如果土地契税的计税基础是土地指标款和土地出让金之和,那么指标款可以分出9%的价格税,相应的进项税可以计入销项税从土地中扣除。   

  

  应抵扣的土地销项税额=(土地出让金土地指标额)/1.09*0.09。在取得土地成本时,需要在会计上把土地成本的价格和税金分开。借:土地成本(不含税金额)。   

  

  借:从销项税(进项税)中扣除的土地   

  

  贷:银行存款   

  

  过账的时候为什么要分账?因为根据2016年22号会计文件,也就是增值税会计规定,销项税额抵扣是为了抵扣主营业务成本。   

  

  也就是说,当收入结转到账户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增值税-销项税抵消   

  

  贷款:主营业务成本   

  

  这时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结转成本是不含税的成本,结转稿中土地成本不含进项税。如果按照2016年22号文核算,所得税申报中核销的主营业务成本又要增加,因为结转底稿是按照不含税成本做的结转方。   

  

  因此,为了消除税社差异,保持计算逻辑的一致性,在建账之初就应该将土地成本直接从账目中分离出来,这样在结转账目时,就不需要核销主营业务成本,只做线下土地成本抵扣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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