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房动迁户主还是产权人签字吗,产权房内没户口可以交易吗

  

  这对年轻夫妇于2010年7月登记结婚。2012年3月,妻子公公名下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当时被拆的房子里有公公、婆婆、女儿、孙女四个户口。2012年3月初,岳父与闸北一正所签订了一份《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合同。其中4户被认定为困难户,补贴58万,共补偿166万。2014年和2016年,我公公拿到了两套房的房产证,登记在我公公和婆婆的名下。2018年4月,女方起诉离婚,2018年12月,小两口离婚。离婚后,男方起诉要求分割女方当年家庭搬迁获得的一套小房子。   

  

  1)女方律师上庭的时候说,小房子已经在2014年登记在公公婆婆名下,我们的诉请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我们辩称,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不能单独主张分割拆迁利益,故诉讼时效应从双方离婚之日起计算。最后,法院没有采纳女方律师的观点。   

  

  2)一个计划失败,另一个计划就会诞生。女方律师也说,房子是公公的私宅。女方虽是安置对象,但不享有补偿份额,只有被安置权;而且女方和公公在搬迁的时候达成了协议,拿出了当初的协议。协议中约定由岳父担保女方的住所。现在公公已经把女方安顿好了,让她住小房子,所以女方和男方都无权主张搬迁的利益。我们主张,首先男方没有签字,其次女方的遗弃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对男方没有约束力,所以我们律师认为弃权协议无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   

  

  3)女方的律师一见搬迁福利必须分割,也主张搬迁福利中的困难补助只能分女方14.5万份,男方只能分7.25万份。我们律师答复如下:一、女方对困难户的补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我们主张当时两套安置房的差价款39万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当时小两口和公公婆婆住在一起,经济上也很迷茫。老人们仅靠微薄的养老金生活,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最后,按照当时公布的“一房一宅”政策,老丈人有两套房,肯定是考虑到女方已婚的情况了。   

  

  4)最后,法院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居住条件、户籍等因素,认定女方有权取得被拆迁房屋小房子50%的产权。由于这对年轻夫妇已经解除了他们的婚姻,男方有权获得相应的房屋折扣。根据小房子的评估价格,法院最终认定男方可以获得60万元左右的房屋折价。   

  

  律师观点:当人们遇到拆迁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避免想当然地“维权”。这个案子的审理远比文字精彩。虽然被告家属把房子的来源故事追溯到逃到上海的老丈人的父母,但法官最终的判决还是基于律师总结的几点。虽然大部分拆迁纠纷都是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单独起诉的,但都与继承、离婚诉讼纠缠在一起。拆迁纠纷是一种复杂的诉讼纠纷,受法律规定和政策影响。是在司法实践中考验律师和法官专业能力的案件。在实践中,这类案件的当事人通常很难从家庭走到法庭,大多数案件最终都是通过判决解决的,因此律师的作用非常关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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