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理财保底有效吗,家庭投资理财的分配

  

     

  

  首先,投资者和基金经理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根据委托代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偿代理人只承担因自身过错造成的委托人损失的责任,不承担因不可归责于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委托人损失的责任。担保条款违背了委托代理制度的根本属性,应当无效。   

  

  其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高收益权利对应高风险义务。投资者在享受基金产品带来的高收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高风险义务。保底条款让投资者享有高收益的权利,却不必承担相应的高风险义务。民事权利义务配置极不平等,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违背了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规则的基本规律,也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再次,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的证券交易收益作出承诺,也不得补偿证券交易的损失。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还规定,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和受益人订立的合同中含有保证固定返还本息、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证性或者刚兑性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而且《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亏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实践中,保底或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管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其他方式约定,无论何种形式,均应认定无效。   

  

     

  

  最后,如果成功了,对其他投资者也不公平。当投资机构管理多个理财产品时,如果理财产品的担保条款被确认有效,势必影响投资机构的存续以及投资机构管理的其他理财产品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并进一步影响其他投资者对该投资机构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的追偿,也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有一个问题,是承诺保底的补充协议无效,还是整个基金合同无效?答案是:整个基金合同无效。   

  

  案例:(2019)沪民安233号74:基金发行人赔偿投资者全部损失;(2019)粤01民段第23878号:基金发行人承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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