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政策变化年份表,年度个税计算器新版

  

  起初作为激励员工的手段,年终奖这几年越来越固化。劳动者对年终奖的期待,使得年终奖纠纷成为劳动争议案件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2019年,随着个税法的修订,年终奖问题被赋予了新的内容。   

  

  01、年终奖的法律性质   

  

  一般而言,年终奖是指企业根据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规章制度,基于自身经营状况、劳动者年度工作业绩和工作表现,在基本工资之外支付的奖金或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以下六部分组成: (一)小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奖金的范围包括: (一)生产(经营)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综合奖、提前完工奖、外轮调度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根据上述规定,年终奖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   

  

     

  

  02、发放年终奖是单位法定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有一个普遍的共识,即除非基于约定,否则发放年终奖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孔繁玲与广东一只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见2016苏02民段第342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年终奖不是强制性的,而是企业根据公司利润和员工个人表现给予员工的一种激励措施。根据他们的年度业绩,每个企业可以按照“自己的标准”支付。没有约定的,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支付。”   

  

  03、规章制度对于年终奖规定的注意事项   

  

  年终奖分配的相关规定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都应符合法律规定。   

  

  例如,在陈远才与都邦华嘉化工有限公司、都邦华嘉化工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见2014双流民初字第2031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年终奖制度作为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要事项,在制定和修改时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严格遵循民主程序:   

  

  首先,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年终奖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其次,提出建议和意见。对于年终奖制度的制定和修改,要听取员工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三是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四,公示。制定和修改年终奖制度,应向员工公示或告知;   

  

  第五,实行年终奖制度。   

  

     

  

  年终奖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果工会或员工认为不合适,有权向企业提出,通过协商修改完善。在法院的要求下,被告杜邦西南公司仅出示了其员工培训的记录,未能证明其年终奖分配制度经过了上述民主程序。因此,该年终奖管理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杜邦西南公司不得根据该制度以其为离职员工为由拒绝向原告发放年终奖。"   

  

  04、无年终奖,劳动者如何主张权利   

  

  在实践中,虽然有些企业和员工对年终奖的发放没有明确约定,但在实际执行中,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逐年发放的。用人单位连续、无条件、无保留地发放年终奖,导致劳动者对利益的合理预期。对于劳动者的给付请求能否支持,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   

  

  一些审判员倾向于认为,双方的支付做法应视为对年终奖达成了一致,员工的要求应予补发。   

  

  如申某与上海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见2010徐民一(民)第314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关于年终奖问题,某公司上海代表处虽然没有年终奖的规章制度,但实际上有给员工发年终奖的做法,且2008年也给了申某年终奖,使申某对2009年的年终奖有了预期利益。因此,在其他员工已全部获得2009年年终奖的情况下,某公司上海代表处拒绝发放沈某某2009年年终奖是没有依据的,应当补发。”   

  

  鉴于上述判断意见并存,建议用人单位注意年终奖制度及相关考核机制的建立,避免随意发放,形成惯例,从而失去对年终奖的管理和控制。   

  

  05、年终奖如何计算   

  

  年终奖是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在计算以下福利时应包括年终奖:   

  

  1.计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基数时;   

  

  2.在计算休年假但未休年假的工资时。   

  

  年终奖合并计算基数时,有两种不同的计算分配方式:   

  

  第一种方式:'s的年终奖将被完全计算在内。比如员工2018年2月会拿到2017年的年终奖,2018年5。   

月份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前12个月(2017.5-2018.4)平均工资=(年终奖+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12;

  

第二种方式:将年终奖平均分摊到对应年份的每个月后计算,比如员工2018年2月份领取2017年度年终奖,2018年5月份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前12个月(2017.5-2018.4)平均工资=(年终奖/12*8+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12。

  

特别是若因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未工作至年终奖发放时间或无法参加绩效考核的,劳动者要求折算的请求得到裁判机关支持的几率较大。如王佳彬与上海徐家汇商城(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参见<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家汇商城在2012年及2013年均向王佳彬发放了年终奖,现徐家汇商城提前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致使王佳彬无法参加年终考核,该责任应由徐家汇商城承担,原审参照王佳彬2013年的年终奖金额来酌定其2014年1月1日至3月21日期间应享有的年终奖并无不妥,可予确认。”

  

07、年终奖的举证责任分配

  

年终奖作为非固定发放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在争议发生后仍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劳资双方的大体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1、劳动者需提供用人单位关于年终奖的约定、规定、单方承诺或发放惯例等证据,就用人单位承担年终奖发放义务的事实进行举证。

  

2、用人单位需根据具体案情对以下事实中的全部或部分承担举证责任:关于年终奖发放的约定、规章制度(包括制度制定和公示程序文件)、劳动者不符合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劳动者应得年终奖计算及依据、年终奖实际发放凭证等进行举证。

  

08、年终奖在新税法实施后如何计税

  

财政部、财税总局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照上述规定,在现阶段过渡期间,年终奖计税可选择按原优惠政策缴纳所得税,也可以选择适用新的个税法计算纳税。由于每个员工的薪资情况不同,适用原优惠政策的个税负担和适用新个税法的个税负担,孰轻孰重因人而异,正因为如此,164号文规定在三年过渡期内居民个人可选择适用原优惠政策或新个税法纳税。因此,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的薪资情况对年终奖税负进行测算,并告知员工,选择确定适用的纳税政策。

  

随着年终奖在薪资中占比的不断增大,相关制度缺失或不完善、裁判意见不统一等因素给企业用工带来了较大的法律风险,关于年终奖的争议不断增加。各企业应结合具体情况,及时制定、完善年终奖分配方案,做到合法合理、分配适当,以达到劳资双方共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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