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理财销售规范,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年12月17日,中国银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治理结构和管理措施、投资交易管理、申购赎回管理、合作组织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对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办法》在充分借鉴国内外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征求和吸收合理建议,有利于加强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要点如下:   

  

  自2021年下半年以来,第一, 《办法》 出台恰逢其时,契合理财公司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迫切需求,在资管新规收尾之际为理财产品冲刺净值化转型“保驾护航”。理财业务监管政策密集实施,从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规范现金管理理财产品、开展老年理财产品试点到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涵盖了销售体系、产品创新、风险管理等理财业务的方方面面,促进了行业的规范发展。监管制度不断完善的背后,是资管新规过渡期的最后期限。先破后立的理财业务必然面临转型的阵痛,需要坚实的制度保障给予相应的支持。在此背景下,净财富管理的转型进展迅速。9月末,银行理财产品净值占比86.56%,同比增长约26%;理财公司成为主力军,占据近50%的市场份额,产品现有规模超过13万亿元,同比增长近3倍。理财产品销售门槛降低、新产品不断涌现、个人投资者加速进入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财业务的流动性风险。在净值化的转型下,理财产品与金融市场的相关性增加。《办法》专门针对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进一步完善理财公司规章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避免风险跨市场、跨产品传染。   

  

  第二,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管控机制、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于理财业务运行的全流程是 《办法》 最大的亮点。的企业管治是可持续商业发展的基石。近年来,银行业将公司治理作为改革转型的重要抓手,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对于理财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办法》强调同样重要。一方面,财富管理公司应建立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制衡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治理结构,即专门的岗位和足够的胜任人员;有专人,即负责理财产品投资运营管理的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双重保障,指定其他独立部门负责产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奖惩并重,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评价标准。另一方面,加强第三方合作管理,畅通与合作机构的信息共享渠道,满足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需求。流动性风险容易积累和扩散,涉及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所以《办法》提出流动性风险管理要贯穿整个业务流程。产品设计具有前瞻性,综合评估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销售渠道、投资者的风险偏好等。审慎确定操作方式,提前制定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差异化投资管理,对低流动性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高流动性资产采取不同的投资管理安排,确保资产的流动性与经营目标相匹配   

  

  第三, 《办法》 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影响有限,不会加大其风险管理成本,有助于缓解理财回表后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办法》推出后,理财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和特点更接近公募基金。二者在组织架构、交易抵押物管理、不同流动性资产的投资范围、大额认购要求等核心内容上高度一致,充分体现了资管新规下各类资管产品监管规则趋于一致的总体要求。在《办法》出台之前,监管层就明确提出要为理财公司建设配套的风险管理体系,早有预期。多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已按照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逐步整改,提前加强流动性管理部署;并且《办法》还给出5个月的过渡期,为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治理结构改革、产品创新整改、系统建设更新预留了充足的时间。对理财市场影响有限,不会增加银行理财子公司的风险管理成本。此外,随着资管新规过渡期接近尾声,银行表外融资加速,加大了信贷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压力。《办法》让理财公司提前做好流动性风险隔离的安排,为理财业务回归做好准备,有助于降低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评论员:中国银行研究所郑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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