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2020,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2021上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照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按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和合伙人人数平均计算各投资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1.投资者费用扣除:自2018年10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为50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投资者设立两个以上企业的,费用扣除由投资者选择从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2.职工薪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3.投资者及其家属发生的生活费:投资者及其家属发生的生活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属发生的生活费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在一起,难以分割,全部作为投资者及其家属发生的生活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4.企业生产经营、投资者及其家属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企业生产经营、投资者及其家属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分割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类型和规模,核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金额或比例。   

  

  5.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提取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分配的职工教育费,分别在工资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广告费、业务推广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业务推广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下年纳税年度扣除。   

  

  7.业务招待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准备金: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但尚未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企业虽已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负有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纳税,但仍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其他合理征收方式。如果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年计征方式,应纳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额或=成本支出/(1-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二、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取得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当将结余的   

  

  (二)在下列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需要设置账簿,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账簿,或者虽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不完整,难以查账的;   

  

  2.收入可以准确核算,但成本费用不能准确核算;   

  

  3.收入无法准确核实,但成本和费用可以准确核算。   

  

  其中,年所得超过12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00〕91号)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发〔2010〕54号)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年所得不超过12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新财法税〔2019〕25号)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关于调整全区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的规定,做好营业收入纳税人征收方式的确定工作。在确定同一业务收入纳税人的征收方式时,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规定,注意留住征税人员。   

式的统一性,也要注意不能搞一刀切。在做好建账建制辅导工作的基础上,对确实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依规调整征收方式。

  

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及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合伙企业(包括有限合伙制企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进一步规范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季度办理纳税申报时,根据核定的具体情况,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预缴申报时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次年进行汇算清缴。

  

(三)个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所得的,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商品、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建筑安装工程服务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按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关于调整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新财法税〔2019〕26号)相关规定。

  

(四)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代开发票时,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的,按《关于调整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新财法税〔2019〕26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转让住房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并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对房屋原值、税金和合理费用等进行了明确;对于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或财产原值,不能正确计算应按时所得额或财产原值的,在代开发票时按照《关于调整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新财法税﹝2019﹞26号)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凡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实行承包经营,对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分两种情况处理:(1)对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2)对承包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所得 分别按什么税目征收个税?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按什么税目征收个税?

  

 3.对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按什么税目征收个税?

  

新税办发〔2020〕28号文件中

  

 三、进一步规范异地施工企业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税务总局关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报验注销业务管理,对于报验到期仍有尾款结算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杜绝出现逾期不进行扣缴明细申报的现象。同时,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工程作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已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三、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三)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内容资料参考来源:石河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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