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担保,第三方支付担保功能

  

  谁是真正的贷款人?谁决定与借款人签订或修改《借款合同》,谁就是真正的出借人。谁控制了贷前营销、审核、放款、扣款,谁就是真正的贷款人。   

  

  本案中,决定与借款人签订并修改《借款合同》的不是某某银行,而是某某担保。《委托担保合同》《合同基本条款》一节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保证期间,甲方(借款人)与贷款人变更主合同或其单项借款合同内容的,须事先征得乙方(担保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乙方有权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已收取的担保费不予退还。   

  

  在这种情况下,控制贷前营销、审核、放款、扣款全过程的不是某某银行,而是某某财险。通常情况下,借款合同在先,保险合同在后,而XXX财险提供的格式条款《投保单》 《保险单》的签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比《借款合同》的签订日期早一天。而且本案中,决定与借款人签订并修改《借款合同》的不是某某银行,而是某某财险。附《保险单》的《某某个人保证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投保人就个人借款合同发生的纠纷需要和解、调解的,应当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某某个人保证保险条款》“解释”【代理人】的条款,被称为解释条款,实际上是一个内部搅局条款,其次是某某财产保险、某某担保、某某普惠;惠特尼APP运营商、第三方支付机构某某支付等相关机构蜂拥而入,开始对借款人进行层层盘剥。   

  

  可见,某某银行与借款人之间不存在真实一致的订立借款合同的意思表示,某某担保、某某财产保险与借款人之间也不存在订立保证合同或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某某担保、某某财产保险的真实含义是非法放贷,导致消费欺诈,对借款人进行“套路贷”。某某付款,某某银行等机构积极发挥帮助作用,涉案合同和银行流水为证。   

  

  注:本文根据具体案例和《李大鹤律师意见书》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是普遍适用,仅供参考。读者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委托专业律师对自己的案件进行分析评估,对起诉状、申诉、控告、辩护、质证意见、辩论意见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模仿者,知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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