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连上wifi却显示互联网不可用,手机连上wifi却显示拒绝接入

  

  每到“网购节”,很多消费者都会收到很多商业短信。那么,商家真的可以“随意”给消费者发短信吗?消费者可以拒绝接受商业短信吗?   

  

  其实这就涉及到商家对个人信息处理是否妥当的问题。消费者在购买某些商品时,可能会在购买注册或预约收货信息时保留个人手机号码,商家会开始发送短信。通常情况下,商家会在自己的用户协议中告知这种行为,并征求其个人同意,但在提示方式上可能会有差异。有的商家会用黑体字提示,有的会用冗长的格式条款提示。   

  

  对于互联网产品,通常是互联网公司提供格式条款进行个人同意,因此格式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非常重要。《民法典》规定了格式条款生效的条件,即应当注明涉及免除对方权利或者减轻自己责任的重大利益条款,不得通过格式条款不合理地排除或者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   

  

  商家要推送商业短信,应当用清晰易懂的语言告知消费者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和方法,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的规定,通过自动化决策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和商业营销,应当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个性化推送是基于算法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随着信息的快速发展,利用算法进行个性化推送,是为了更准确地理解用户的需求,快速匹配用户需要的内容,帮助提高交易和信息传递的效率。但这可能会让算法的应用更有能力影响大众,甚至可能导致大众被算法“驯化”,从而影响整个互联网生态。   

  

  关于个性化推送,《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有权通过自动化决策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说明对其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进行决策。   

  

  为解决上述“被算法驯化”的问题,一些互联网公司提供了个性化推荐服务,而一些内容提供商增加了深度报道的权重,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此外,日常生活中还有一些敏感的个人信息。这部法律有什么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被非法使用,将容易导致对自然人人格尊严的侵犯或对人身、财产安全的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特征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卫生信息、财务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对于一般的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一般情况下,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可以办理,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同意办理。但敏感的个人信息,只有在有特定目的和足够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个人敏感信息,应当征得个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敏感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的个人信息,它不能与处理其他信息的同意书捆绑在一起。   

  

  此外,该法还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时,除告知个人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告知个人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及其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