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比特币是限量的,为什么比特币是私募违规币种

  

  本文来自Medium,原作者是SaSha Hodder。   

  

  译者|莫尼   

  

  编辑|陆晓明   

  

  如今,比特币对冲基金在加密货币行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比特币对冲基金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注册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和问题。   

  

什么是比特币对冲基金?

  

  对冲基金(或私募基金)是一种具有对冲交易手段的基金,又称对冲基金或对冲基金。主要利用各种交易手段对冲、转置、对冲、对冲赚取暴利。如果有两个“有限责任公司”(LLC),根据现行监管规则,对冲基金所有人或对冲基金管理人只能管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但是,如果这个“有限责任公司”会和其他投资者一起加入另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会把自己的钱(或比特币)注入第二个“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对冲基金经理就可以投资第二个“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美国《交易法》(交易法)的规定,基金经理不能注册为经纪自营商。在对冲基金的架构下,基金经理不会影响他人账户的交易,所有交易都使用自己的账户,因此符合监管要求。但是,对冲基金公司/管理人仍然需要并有责任严格遵守《顾问法》(顾问法案)中的反欺诈条款。   

  

  对冲基金公司/经理可以使用各种投资策略,但根据投资策略的不同,可能会涉及一些繁琐的监管约束。比如,即使是“纯粹的”比特币对冲基金,也不代表他们可以交易比特币,因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比特币不是证券,而是商品;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认为,比特币对冲基金不具备商品杠杆、保证金、期货、掉期或期权等交易属性。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冲基金的管辖权问题

  

  如果对冲基金投资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可的任何形式的债券产品,必须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或者向该机构申请注册豁免。   

  

投资公司法(Investment Company Act)

  

  如果对冲基金出售证券(例如,ICO Token,或者基于比特币的交易期权、掉期和期货),那么根据《投资公司法》,它们必须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除非它们满足某些豁免条件,包括:   

  

  1.如果投资人少于100人,且所有投资人都有证,可以申请3c1豁免;   

  

  2.如果投资者人数超过2000人,且这些个人投资者净资产超过500万美元,可以申请3c7豁免。此外,作为一项普遍规则,大多数风险投资基金将申请3(c)1豁免,因为对投资者的限制要求较低。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针对加密货币对冲基金开展过哪些执法行动

  

  迄今为止,SEC只对一家名为“Crypto Asset Management,LP (CAM)”的加密货币对冲基金采取了执法行动。监管机构发现,这家对冲基金公司实际上是一家未注册的投资公司,他们所有的投资交易中,超过40%属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可的“数字资产证券”(即基于ICO的加密代币)。Crypto Asset Management,LP (CAM)接受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出的业务终止令,承认其调查结果,并同意支付20万美元的罚款。   

  

加密货币对冲基金发布广告需要注意的事项

  

  如果加密货币对冲基金正在出售“证券”,并且该基金选择遵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D条例”的豁免,那么根据规则506(b)的规定,加密货币对冲基金公司允许一般的招揽或广告,但基金公司只能接受经过验证的信用投资者。   

  

哪些加密货币会被认为是证券?

  

  当投资合同被创建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使用“豪威测试”来识别它是证券投资合同还是列举证券。是一类证券的统称,来源于“1933法案”证券法。早在20世纪40年代,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就将投资合同纳入了证券法的调整范围,美国最高法院甚至在著名的“SEC诉豪公司”案中动用了司法权,制定了认定投资合同的四个操作要素——即“四爪框架”,将各种投资理财产品纳入司法监管。这四个要素是:   

  

  1.投资的资金数额;   

  

  2.是否投资普通企业;   

  

  3.预期利润;   

  

  4.推导完全来自于他人的工作。   

  

  在随后的几年中,证券产品的许多案例都是由“豪威测试”标准决定的,这一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扩展。事实上,在Tomahawk ICO案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豪威测试”认定Tomahawk的营销活动涉嫌通过公开宣传吸引投资者,使投资者通过欺骗他们购买其代币而获得回报。   

  

  但现阶段判断一个加密货币项目是否属于“投资合同”,仍然需要证券行业的律师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当然,律师之间好像也有。   

一些普遍共识,即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经认可一些基于“工作量认证”(PoW)的加密货币不属于投资合约的定义范畴,包括莱特币、门罗币等,而且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经确认比特币不是证券。

  

同样,空投的加密货币或代币也不符合“投资合约”的定义条件――尽管目前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争议性,但迄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并没有就此问题做出任何指导。此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非正式场合下似乎也给以太坊开了绿灯,他们认为以太坊已经足够“去中心化”,因此不适用“Howey Test”。

  

不仅如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专员海斯特皮尔斯(Hester Pierce)表示,如果代币不作为投资合约销售时,就不会被认为是证券。出售用于网络运作、而非投资合约的代币不属于证券定义范围。

  

但是对于对冲基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依然非常谨慎,他们也已经表态,随时准备和对冲基金公司进行对话,并且会在他们向散户投资者提供产品之前讨论、审查投资者保护问题。

  

美国商品和期货交易委员会对冲基金管辖权问题

单纯的比特币或其他商品币(commodity coins)交易可能并意味着需要美国商品和期货交易委员会监管,但是比特币期货、掉期和场外交易,以及比特币远期合约交易则是在该机构的管辖范围,提供这些服务的运营商和交易者需要在美国商品和期货交易委员会和美国期货协会(NFA)注册为商品交易顾问(CTA)或商品池交易员(CPO),他们也必须通过美国商品期货从业资格考试 Series 3。(如果还不太清楚的话,可以了解一下 Coinflip Inc. 这家公司的案例)

  

以下情况可以免除在美国商品和期货交易委员会注册:

  

1、基金公司以杠杆方式处理少于其总资产 5% 的交易,而且不做任何广告,并且限制只有经过少数经认证的投资者才能投资;

  

2、该基金公司/经理在过去的 12 个月时间里的客户数量少于 15 个,而且没有做过任何广告;

  

3、该基金已经完成了“精简注册”(registration lite),客户收入至少为 20 万美元且个人净值为 200 万美元。

  

针对加密货币资产经理,美国商品和期货交易委员会开展过哪些执法行动

2017 年 10 月,纽约联邦法院下令要求纽约 Gelfman Blueprint, Inc 及其首席执行官 Nicholas Gelfman 支付超过 250 万美元的民事罚款和赔偿金――这也是美国商品和期货交易委员会提交的第一起涉及比特币欺诈的执法行动。

  

2018 年 9 月 27 日,美国商品和期货交易委员会对 1 pool Ltd 公司及其所有者兼首席执行官奥地利人 Patrick Brunner 提起民事执法诉讼,他们涉及的违规行为包括:从事非法零售商品交易、没有注册为期货经纪商(FCM)、没有执行反洗钱程序。

  

总之,如果加密货币对冲基金出售任何证券产品,就必须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如果加密货币对冲基金进行基础商品杠杆/掉期/期货交易,就需要在美国商品和期货交易委员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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