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值时显示无卡户信息,充值余额不退还

  

  近年来,“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化营销,渗透到美容、餐饮、健身、教育等生活的方方面面。商家为了回笼资金,增强客户的“粘性”,往往以优惠折扣吸引客户买卡。预付式消费卡虽然有很多优点和便利,但实际上是将经营风险转移给了消费者。一旦服务不满意,商家倒闭,等等,就没那么容易脱身了。“不限量卡”一次变成“无用卡”。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   

  

     

  

     

  

  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是指经营者出具的预付凭证,限于消费者在该经营者及其关联集团、同一品牌的特许经营体系内支付商品或服务的款项,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质优惠券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为载体的虚拟卡,但支付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款项除外。   

  

  民法典简介   

  

     

  

  2018年8月6日,刘女士花5690元在一家美容院办理了年度会员卡。有了这张卡,她可以全年享受不限次数的面部和眼部护理服务。但没过几个月,刘女士多次过敏,怀疑是美容院护肤品质量问题。美容院说过敏是因为其皮肤功能弱,护肤品没有问题。刘女士向美容院索要发票的要求被驳回,其要求退款的要求也被驳回。2019年4月10日,刘女士发现美容院已停止营业,遂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款。   

  

     

  

  被告某美容公司辩称:   

  

  原告充值的5690元是面部和眼部不限次数活动年卡。原价7998元,当时活动价4394元。   

  

  有三个小项目,一次只能享受一个项目。原告在充值后使用时多次享用不止一件物品。对于这张4394元的卡,被告只同意退402元。   

  

  眼活动卡原价8998元,活动价1296元。原告已使用此卡19次,已超过成本服务费,故不同意退款。   

  

  法院认为:   

  

  根据原告与被告合同已履行的时间,并结合该卡在约定履行期内无服务次数限制的属性,折算原告未享受的服务费,酌情退还金额。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3793.33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一个   

  

  原告是否可要求被告全额退款   

  

  原告称被告提供的护肤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被告予以否认,声称原告享受了43次服务(24次脸部服务,19次眼部服务)。原告说她享受了3个月过敏不是被告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没有证明原告主张的皮肤过敏是被告的护肤品造成的,故难以支持原告要求全额退款的诉讼请求。   

  

  2   

  

  被告向原告退款的具体金额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在一年内可以在被告的办公室享受美容服务的次数没有限制。故被告现要求原告按次数确定相应金额,仅同意退还402元,本院难以采纳。原、被告于2018年8月6日订立服务合同关系。2018年12月5日,原告要求被告退款。此后,原告没有在被告处享受过任何服务。按照上述期限折算为一年的标准,被告未享受的剩余原告服务费为3793.33元,被告应予退还。   

  

  以 案 说 法   

  

  近年来,单用途预付式消费卡经营者频频侵犯消费者权益。由于缺乏对运营商的有效监管,许多行业的发卡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考虑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特殊性,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是美容院行业广泛使用“超低折扣”引诱消费者购买预付消费卡,无卡消费价格明显高于服务价格。通过这种模式,运营商可以在短时间内提前获得大量资金,甚至不用开店就可以销售预付费消费卡。一旦经营中资金链断裂,很容易携款潜逃,店铺易主,消费者面临维权无门的窘境。   

  

  第二,购买预付消费。   

卡时,合同上或消费卡背面常会列明退卡的限制条款,如“持卡人可在扣除已享受过的非会员价所有项目(包含产品及赠送项目)并另扣除30%作为手续费后,退还所剩余额”等。约定的“退卡手续费”比例畸高;而“扣除已享受过的非会员价所有项目(包含产品及赠送项目)”的定价往往漫天开价、缺乏依据。消费者维权之路受制于条款,维权结果往往欠佳;更有甚者,维权时才第一次看到此类条款的存在。

  

其三,美容美发行业的服务内容个性化强,存在一定“私人定制”属性,消费者主张经营者在营销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乃至欺诈,或者提供服务中存在“货不对板”,想要据此主张退款,往往面临举证难的困境。

  


  

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退费的裁量尺度

  

在面对此类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退费案件时,经营者要求扣除消费者已享受过项目的价值本无可厚非,然,经营者对于消费者已享受过的项目的价值的计算方式往往畸高,法院应当对此予以调整,笔者认为可结合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性质、使用期限、人工成本、耗材成本等,酌定金额,以实现裁判结果的公平公正,合理限度内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三、单用途预付消费卡退费的赠品处理

  

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营销中除了低折扣外,赠送项目也较为常见,退费时如何处理此类“赠品”,在本案中虽未涉及,但也具备一定的普遍性。也应综合案情考虑其性质的认定。

  

其一,部分“赠品”宜认定为促成缔约的营销手段。如:消费者在体验“赠送体验服务”后,认为服务不错,后购买了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则在退费中不应对“赠送体验服务”的价值进行折算和扣除。且即使在合同中约定“退款时须扣除已享受过的所有赠送项目”,上述约定系经营者所提供之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其二,部分“赠品”本质仍系购买的服务的一部分,如:购买无限次数的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时承诺“购买十个月赠送两个月”,则系“明赠实购”,在计算服务期限时,也应当将者两个月“赠品”计算在总期限内,再折算已经提供的服务的价值。

  

综上,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退费案件,是否应允许消费者的退费诉求,以及如何确定退费的金额系法官在个案裁量中需要把握的问题,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 费 指 引

  

消费者在购买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和使用上述消费卡之间存在时间差,因此消费者的风险大于“钱货两清”的传统消费模式,更需要消费者在办卡的全过程中保持审慎、做“聪明的消费人”。

  

  

办卡前:

  

理性消费,谨防“陷阱”。办卡前消费者宜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经营者的相关资质、经营状况、存续期限、信用信息等,审慎选择是否办卡;消费者应知悉商家对外销售的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存在兑付风险,根据自身实际需求限量购买或充值,切忌贪图优惠一次性购买或充值较大金额而承担过多的风险、掉入商家的“超低折扣”消费陷阱。

  

办卡时:

  

固定证据,未雨绸缪。办卡时消费者应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的方式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不要轻信经营者的口头承诺,必要时宜将商家的广告、宣传页留存或拍照留证;消费者应妥善保存发票、支付凭证、合同或协议等相关凭证,以便在遇到商家无力履行合同或者拒绝退费的情况时能有效维权。

  

办卡后:

  

如遇争议,合理维权。消费者应注意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使用期限,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消费者如遇到退费争议,应积极沟通,可采取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文化综合执法机构等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种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来源:上海普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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