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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股不同权”――让公司多轮融资和上市更加放心   

  

  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制度设计是“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也就是说,一方面,同时发行股份的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认购的股份应当支付相同的每股价格。另一方面,总股本被划分为等值单位,任何持有相同数量股份的人都应享有相同的权利和利益。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为准。坚持公司自治原则,可以根据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实现“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对于股份公司,秉持封闭管理原则,严格要求“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实践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是通过增资扩股来扩大的。几轮融资下来,公司发起人的股份被稀释,又受到“同股同权”制度的限制,所以公司创始人持有的股份比例会越来越小,公司内部的“话语权”也会越来越弱。这意味着公司今后将修改章程、增减资本、合并、分立、解散、解散。同时,发起人持股带来的权益分配也会越来越少,严重背离了公司发起人的初衷,也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原则。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必须立足国内国际经济环境,适应国际经济环境中市场主体的发展趋势。因此,修改公司法势在必行,“同股不同权”的制度设计应运而生。   

  

  2021年12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首次确立了“同股不同权”制度,具体如下: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不同于普通股的下列股票:   

  

  (一)利润或剩余财产先分配或后分配的股份;   

  

  (2)每股表决权多于或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3)限售股的转让必须经公司批准;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票;公开发行前已经发行的除外。   

  

  在实践中,公司成立之初,一般以有限责任的形式出现。后期公司发展规模扩大,业绩越来越好,考虑将公司形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获得外部融资,做大做强。“同股不同权”制度的出现,可以更好地实现有限公司向股份公司的转变――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规定企业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每一股有更多的表决权。而外部投资者想通过融资进入公司持股,每股只有一票。通过上述约定,可以有效保证公司的控制权。虚拟股、期货股、类别股、分红股可以同时存在。不同种类的股票有不同的投票权。合理利用股权设置可以更好的激活公司的发展。通过合理的股权设置和股权激励的方式,可以极大地激发公司内部员工的积极性,更好地解决公司完成外部多轮融资上市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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