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减持股票纳多少税,上市股东减持要收税吗

  

  如何处理自然人股东转让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限售股转让一直是税收上的难题。持有限售股的自然人可以根据上市公司和个人的不同情况,以不同方式在限售股转让前进行合理规划,有效节约个人所得税成本。今天里利诺就带领大家探讨一下自然人股东转让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难题:   

  

  一、什么是限售股   

  

  限售股是短期内被限制在证券流通市场流通的股票。主要包括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和其他限售股.   

  

  (1)由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来的非流通股变更为限售期的流通股,这类股份被称为“股改限售股”,又称“大小非”。   

  

  (2)新股IPO导致的短期限售股。   

  

  (3)因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或股权激励形成的限售股,称为新股限售股。   

  

  (四)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其他限售股,即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二、转让时要征个人所得税的限售股有哪些   

  

  需要注意的是:在2010年以前,自然人转让限售股,是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自2010年1月1日起,自然人转让三种限售股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限售股解禁前多次转让的,每次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情形的限售股转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股改复牌及新股上市后的限售股配售、新股配售、定向增发限售股、员工股权激励限售股)。   

  

  三、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限售股的应纳税额 = [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20%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四、对转让限售股征税的“老股老办法,新股新办法”,对纳税人有什么影响?   

#000000; --tt-darkmode-color: #A3A3A3;">“老股老办法,新股新办法”的征税原则:

对2012年3月1日之前形成的限售股,不能获取实际转让收入和实际成本的采取简易的“核定(预扣)+清算”的征收方式。

对2012年3月1日之后形成的限售股,能够与获取实际的转让收入和实际成本,限售股转让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由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的方式,不需要自然人进行清算。

对按照“核定(预扣)+清算”老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限售股,举例如下:

某公司 2008年4月上市,上市首日收盘价为13.92元;2010年1月6日该公司的收盘价为9.68元,该公司某限售股股东于1月6日以收盘价的价格减持了股份,如果纳税人无法提供实际成本资料,他该如何缴税呢?

该限售股股东实际每股应纳税额为:9.68×(1-15%)×20%=1.64元。但实际的操作需要分三步走,预扣、清算和退税:

  1. 中登公司根据该收盘价和核定的15%原值及税费,提前计算出每股应扣缴个人所得税13.92×(1-15%)×20%=2.37元,其核定的成本为13.92×15%=2.1元;
  2. 该限售股股东于1月6日以收盘价的价格减持了股份,其实际成交价格低于计算应扣缴税款的上市首日收盘价。证券机构按照提前计算的每股2.37元预扣税款。由于存在多扣税款的情形,纳税人应申请清算;
  3. 清算过程中,按照收入与成本配比的原则,其核定成本以实际转让收入为计算依据,即9.68×15%=1.45元;
  4. 按照上述计算,则应对该纳税人每股退2.37-1.64=0.73元。

因此,有限售股的自然人,应当根据上市公司和个人持股的不同情况,通过不同的方式,在限售股转让前,进行合理规划,从而有效节约个人所得税成本。由于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送转股再转让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可以考虑在限售股解禁、上市公司高比例送转股后,再转让限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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