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宁终身保险交20年每年多少钱,康宁终身保险交20年后拿多少钱

  

  关注财高五斗:愿天下没有难理赔的保险!一个终身学习爱好者,关乎保险、医疗、教育、法律和金融!   

  

  这个专栏立志让读者了解保险公司的“赔”与“不赔”,深知保险功效的同时,避免踩坑。   

  

  众所周知,购买重疾产品要告知健康,禁止投保疾病。但在理赔实践中,会出现即使投保了疾病也能得到赔付的情况。详情请参考以下案例:   

  

  带病投保,因癌症身故赔付,保险公司:不赔,法院:必须赔付20万。   

  

  田在重庆分公司为和办理了《国寿康宁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每年交纳保险费10000元。申请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陈某,受益人为陈某1号和陈某2号,收益份额各为50%。(田与于1999年4月26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11日办理离婚手续。1.和是田和的孩子。   

  

  2016年6月27日,陈某因腹痛腹胀伴肛门停止排气排便到酉阳县人民医院检查10天,确诊为肠梗阻、横结肠肿瘤。保险金额为20万元和陈某于当日17时23分出院并入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他们被诊断为横结肠印戒细胞癌。   

  

  2016年6月24日(投保前3天)结肠癌术后在酉阳县人民医院住院一年多。他在结肠癌手术后被诊断为多发性转移、转移性骨肿瘤和慢性胃炎。   

  

  6月26日上午8时在酉阳县人民医院复查后于当日出院。出院诊断如下:1。横结肠癌术后伴多发性全身转移:2.转移性骨肿瘤。   

  

  2017年12月4日,,陈某因病去世。   

  

  在去世后,田向酉阳支公司申请保险理赔   

  

  PICC酉阳支行作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提出解除合同。田签约《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2018年3月13日,   

  

  2018年5月6日左右,   

  

  在本案中,重庆分公司主张,同时重庆分公司主张被骗保,但关于重庆分公司主张田没有保险利益的理由,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是,田只是代为投保,而不是被保险人。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PICC重庆分公司的这一主张也被驳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十三、十六、三十九、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十四、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一审终审判决:2018年8月20日   

  

  带病投保,因癌症身故赔付,保险公司:不赔,法院:必须赔付20万。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2018年9月7日   

  

  田某不服,于是将中国人寿公司告至了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   

  

  未举证证明其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了询问,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其未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故对其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如有疑问,欢迎评论或私戳。   

  

  案源:(2019)民段1545号豫04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