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感情方面如何做到及时止损,如何及时止损一段不正当感情

  

     

  

  案例简介   

  

  小张和小刘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小刘在一家投资公司工作。   

  

  一次偶然的机会,小刘接触到了小张并向其介绍了金融知识,并积极劝说小张购买股票。   

  

  小张虽然兴奋,但还是不放心,所以他在签订 《股票投资委托理财协议》 时,本次投资的风控指标为本金的10%立即止损清盘,如未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止损清盘,未及时清盘应对超过10%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签订合同后小刘并未严格履行自己的责任,在亏损超过止损线后未及时清盘,小张立即要求小刘给予书面答复,但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随后小张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与小张投资公司签订《股票投资委托理财协议》系列,是合法成立的,应该是有效合同。   

  

  双方应根据合同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小张将账户委托给公司进行交易后,交易资金发生损失,投资公司未按约定的交易规则及时止损,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现小张要求投资公司赔偿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故本院予以支持,要求投资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小张的损失。   

  

  浩云说法   

  

  “委托理财”这个词从来都不是一个新词,但它无时无刻不在我们身边发生。   

  

  很多投资者认为职业基金经理在交易中更容易获得利益,但大多数投资者在试图获得利益的同时又害怕亏损,所以会在合同中设置很多约束基金经理的条款。   

  

  在实践中,止损条款与保底条款纠纷出现频率非常高。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意见,一般会认定保底条款是无效的,那么合同中的止损条款是否有效呢?对于违反止损条款的管理人,是否需要赔偿呢?   

  

  止损条款不同于保障条款,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补充条款》中的止损赔偿承诺看似类似于保障条款,实则不同。保证条款的主要特点是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或固定收益。本案所涉合同虽含有控制委托理财损失比例的内容,但与传统的保障条款有显著区别。此类条款不承诺理财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因此,该条款不属于保证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视为保证条款而无效。   

  

  如果你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止损,你方应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5)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和交收事宜;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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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在投资者根本不可能获知也没有义务去详细证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向投资人报告基金的净值,并且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强制止损,直接导致了投资人的损失。   

  

  因此,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浩云律师提醒   

  

  目前,我国投资市场上存在许多内部运作不规范的投资公司,投资者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他们一旦不慎,就会给投资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律师提醒投资者,在决定投资前,应充分考察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资质,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如有必要,他们应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要求基金公司对合同条款进行书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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