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增值税“加计扣除”?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中加计10%抵扣应纳税款。
什么是「退税」?
即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退税制度。
什么是“增量免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免税额,是指2019年3月底新增的免税额。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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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扣除额?
本期应抵扣金额=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10%
本期免赔额加免赔额=上期期末免赔额余额,本期计提加免赔额-本期免赔额加免赔额
提醒:
抵扣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等于当期可抵扣加抵扣的,以当期可抵扣加抵扣将应纳税额抵扣为零。未抵销的本期可以抵销加上抵销,抵销后结转到下期。
当期应退的增量免税额如何计算?
允许的增量税额=增量税额投入比例60%
进项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期间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占同期全部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相关规定。
哪些行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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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减分政策适用于哪些行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扣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加计扣除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且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发布)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其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的销售额(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销售额计算)符合上述要求的,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加计扣除政策。
2019年4月1日以后成立的纳税人,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销售额符合上述要求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实行加计抵减政策。
退税和抵免的行业有区别吗?所有行业都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这次的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制度,不区分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就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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