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
或出于情,或因情。
很多人可能会为别人担保。
但是你知道吗?
作为担保人
可能要为别人的违约买单。
最近几天
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审理这样的案件
回顾案例
2017年12月12日
01
原告银行为贷款人,被告为借款人,被告张、白作为保证人签订了一份《循环贷款担保借款合同》元的合同,约定由贷款人银行在循环贷款额度内一次性或分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28万元,贷款范围为房屋装修等。
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
原告某银行向被告陈某出具了借款02,陈某向某银行出具了借款收据,但在一段还款期后,陈某未能继续还款。
28万元
某银行分别向被告、张、白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督促被告履行还款义务,督促某银行不履行后将三人诉至法院。
试用地点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主张的本金、利息及罚息均得到认可。被告人张某辩称,其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并不知道借款用途,其本人并未实际使用该笔借款。当时他并不知道要承担担保责任,只是签了个字。事后才知道其他情况,他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依法传唤白某,白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答辩。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某银行偿还贷款本息;被告张、白对被告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法官的陈述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原告某银行于2017年12月与被告、张、白签订《循环贷款担保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根据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被告人张、白自愿为被告人的借款提供担保,并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在担保期限和范围内。故被告张、白应对被告的借款本息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供认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
法官提醒
生活中,经常会有亲戚朋友出于信任或亲情,为他人贷款或其他债务担保。当借款人或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将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作为保证人,在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时,应清楚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注意借据或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对保证期间、保证责任等重要内容的约定尽可能明确,便于后续诉讼等程序的进行。
如果要为他人的债务担保,担保人不仅要考虑债务人的信誉和偿债能力,还要考虑他自己的承受能力,2021年1月.如果有多个担保人,最好与债权人约定担保范围和各自的担保份额,这样可以避免承担所有债务的担保责任。特别说明,切不可碍于情面,盲目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