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律师】君雅律师事务所燕文律师
【案件简介】
王某于2020年5月18日向朋友李某借款100万元用于业务周转,月息2%。后因王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张某于2021年7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起诉时利息怎么算?
【律师说法】
王与张的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5月1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生效),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前的,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最高年利率为24%。自2020年8月20日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和贷款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的四倍。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2020年8月20日至归还贷款之日的利息部分,起诉时计算适用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