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赔付排名,保险公司赔付交通费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3日11时35分,李川驾驶的车辆与郭大亮驾驶的车辆(郭二亮为车主)发生碰撞。之后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大亮无责任,李川负事故全责。事故发生后,郭大亮驾驶的车辆受损,送至维修机构维修。在维修期间,车辆停止使用。查从保险公司买的李川驾驶的车辆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郭达亮多次向李川咨询期间的相关损失,均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郭达亮将李川起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3日,李川驾驶的车辆与郭大亮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李川对事故负全责,郭达亮无责任。李川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的特别附加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3月26日14时至2020年3月26日14时(交强险)。庭审中,郭大亮提交了某鉴定咨询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称车辆维修费用为4691元,郭二亮花费鉴定咨询服务费235元;拖车救援服务站发票一套,称其拆检费用480元;一组出租车发票,声称其交通费为550元;事故发生后,郭大亮的车辆受损,送至维修机构维修。维修期间车辆停运,要求被告赔偿停运期间停车费5000元。此外,郭二亮认可郭达亮对本案权利的主张。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李川对涉案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应赔偿郭大亮的合理损失。在黎川的保险公司投保,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郭大亮的损失。   

  

  郭大亮提交的评估结论与修车费用发票相互印证,可证明其修车花费4691元。李川应该赔偿郭达亮这部分钱。部分费用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不足部分由商业保险赔付。   

  

  是出租车营运车辆,涉案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停驶。李川应赔偿郭大亮合理的止损。郭大亮主张停运费过高,应按每天375元计算。因此,李川应赔偿3750元(375元x10天)的止损费。部分费用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范围内支付。   

  

  郭大亮提交的发票可以证明其支出的鉴定评估费为235元,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支付这部分费用。郭大亮的拆检费发票可以证明其因本次事故支付了480元的拆检鉴定费,该费用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支付。   

  

  郭达亮主张交通费过高,应按每天20元计算,故保险公司应赔偿郭达亮交通费200元(20元x10天)。   

  

  涉及的赔偿金额都在保险范围内,李川不用再赔了。   

  

     

  

  三、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郭大亮支付修理费4691元、鉴定费235元、鉴定拆解费480元、运输费200元、经营损失3750元。   

  

     

  

  四、案件小结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在相关法条:,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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