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再融资意思,什么叫再生家庭

  

  来源:经济日报   

  

  近日,深圳中院核准了市民梁先生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这是全国审结的首例“个人破产”案件。深圳“个人破产”案的破冰,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制度,意义重大。   

  

  社会的健康发展需要成熟的破产制度的保障,一个完整的破产制度包括个人破产制度和企业破产制度。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建立了企业破产制度,解决了国有企业良性退出市场的问题。然而,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并没有与企业破产制度同步建立。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法人企业,还有独资、合伙等非法人企业。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这些非法人企业的经营者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这些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承担无限债务责任,无法获得与企业同样的破产保护,无法退出市场“再生”。当这些主体还不起钱的时候,往往会被讨债人逼迫还债,甚至牵连子女家庭,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同时,一些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普通个人也需要破产法律保护。目前,个人消费贷款增长迅速,相应地,越来越多的个人无法偿还债务。如果能够采取个人破产制度,依法免除陷入困境的个人债务,不仅可以使他们重新开始正常生活,还可以预防和减少未来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   

  

  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经济上重生的机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科技手段的进步和信用体系的完善,加快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日益迫切。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破产制度。《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还明确提出,完善经济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进个人破产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规,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   

  

  可能有人担心,允许个人破产会给老赖开后门,使其成为逃避债务的工具。其实这种担心在立法层面是可以解决的,可以制定一系列条款来防止恶意逃废债务。比如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得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再比如,债务免除的条件受到严格限制,规定债务人在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除利益的同时,将面临破产权利丧失的限制,如消费限制。(蒋鹏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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