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贷纠纷民事案件咨询,民间借款怎么诉讼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3日,原告王某借给被告张某现金8万元,张某出具借条一张,金额为10万元,约定2016年2月6日归还,但未约定逾期利息。被告吴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字,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张某于2018年2月1日直接将现金3万元返还给王某,并于2019年2月4日、2月25日分别通过吴某转账2万元、1万元给王某。王从未声称对吴负责。2021年4月1日,原告王起诉要求处理。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贷款的利息达成一致了吗?如果同意,利息应该怎么算?2.张向王还款的具体时间、金额及性质;3.吴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评析】   

  

  对于借款是否有利息的约定,王、吴均主张借款按年利率24%计算,发放借款时应将一年的利息计入借款本金。由于有些数字写不出来,开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但口头约定是按贷款实际本息还款。张某自称当时准备借款10万元,先开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但实际只拿到了8万元,借款也没有约定利息。张没有提供证据来支持他的主张。其称与王某不认识,只是通过吴向王某借钱。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双方不熟悉的情况下,张某在未收到借款的情况下出具借条,王某将大量现金借给张某但未约定利息,不符合常理。相对而言,王和吴的说法更为合理。故法院认定王某与张某约定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未超过当时的法定标准,法院予以确认。由于欠条中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可依法按照借款期限内的利率(年利率为24%)计算。但2020年8月20日至还贷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王起诉时的利率保护标准,即不超过2021年3月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对于第二个争议点,张向王还款的具体时间、数额、性质。张某诉称其已将8万元本金全部返还给王某,其中3万元已于2016年2月或3月以现金形式直接返还给王某;2017年,分两次支付吴某现金1万元,让吴某将本金返还给王;2019年2月4日、2019年2月25日,吴某又将本金2万元、1万元转给王。王某诉称,张某仅支付6万元,均为利息,其中3万元于2018年2月1日直接以现金支付,2万元、1万元分别由吴某于2019年2月4日、2月25日支付。吴称未收到张某送的2万元现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有义务证明其于2016年直接向王支付了3万元,但其未举证,故应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对其相应诉讼请求不予认可,根据王的陈述将付款时间确定为2018年2月1日。张某诉称,其于2017年分两次向吴某支付现金各1万元,要求吴某将本金返还给王某,但吴某否认收到上述款项。因张某未举证证明其相应主张,法院对此不予认可。张某主张已偿还全部借款本金,王某不予认可,张某未予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没有约定本息偿还顺序的情况下,应当先还清利息。从张某的付款时间来看,每次支付的金额均低于当时到期的利息,故法院认定张某已支付给王的6万元为利息。   

  

  至于第三个争议点,吴在借据中作为担保人签字,但并未约定具体的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依法应当认定吴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应当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王未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吴承担保证责任,故免除吴的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7条、第206条、第207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第19条、第26条、第21条、第28条、第31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条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张应向王清偿借款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3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止,其中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年利率为24%,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止,年利率为15.4%,其中利息60驳回王对吴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提示】民间借贷大部分发生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因彼此信任又碍于情面,有相当一部分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字据或签订借款合同。因此,为避免或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产生,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二是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明确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   

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三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仅通过口头约定或者在借条上签名的方式表示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范围、期间等没有明确约定,一旦产生纠纷,则无法认定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故保证合同应尽量以书面形式约定,或者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更好的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四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债务人到期未履行责任,经合法催要及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及时诉诸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供稿 秦州区法院/编辑 靳艳艳 审核 辛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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