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都保什么保多少,交强险过保了有哪些后果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第六条医疗费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按照实际数额确定。对于器官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学证明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二、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1)医疗费用   

  

  方法: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结合病历和医疗费用清单,据实计算。   

  

  必要的证据:   

  

  1.医疗费用发票;   

  

  2.医疗费用清单;   

  

  3.医疗记录。   

  

  描述:   

  

  1.根据医嘱确定的与交通事故损害相关的院外药品费用应纳入赔偿范围。   

  

  2.过度医疗、挂床、VIP医疗等不合理费用不在补偿范围。   

  

  3.对处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争议的,由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偿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   

  

  (2)康复费用、整容费用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用   

  

  计算方法:根据医嘱或司法鉴定,据实计算不可避免的费用。   

  

  必要证据: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   

  

  注:如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三、两高指导性案例汇总   

  

  1.因交通事故导致骨折、因医疗事故导致截肢的,医疗机构对医疗费用的构成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不能提供证据的,推定医疗费用全部由医疗事故造成,医疗机构不能以原告已获得交通事故部分赔偿为由主张救济;   

  

  2.交通事故造成的面部损伤对其以后的生活有一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为恢复其面容而发生的整容治疗费用,属于交通事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3.交通事故发生后,车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向受害人索要医疗费用发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保险公司只有在急需时,才有义务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垫付医疗费用。交通事故期间,有关保险公司负有先行支付受害人医疗费、丧葬费的法定义务。提前给付的法定义务是基于当前的迫切需要。当不存在当前急需的客观情况时,先行支付的法律义务不存在。而且只要有人支付了费用,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法律义务就不再发生,支付费用的人对保险公司没有追索权,只能追究事故责任。   

  

  5.交通事故损害中医疗费用的计算,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收据,结合病例、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6.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赔偿义务人要证明受害人的治疗没有必要和合理,应当提供医学专家意见或者申请对受害人的治疗费用进行司法鉴定。如果他不能满足这个证明要求,他的主张就不应该被采纳。   

  

  7.保险公司有权审核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用。用于治疗交通伤的非医保药品应由侵权人赔偿,侵权人应承担超出ins保险赔偿范围的相应法律责任   

  

  8.《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造成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第三者追偿。但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然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显然,我国《保险法》绝对排除了人身保险中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或者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在取得保险人的理赔后,仍然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劳动保险金或者社会福利金的给付;(2)享有向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9.由于受害人无法选择使用哪种药物进行损伤紧急治疗,因此需要保险公司证明非医保药品目录和药物是否属于不合理和不必要的治疗费用。如果不能证明,非医保药品费用不应扣除。   

  

  10.在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中,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有相关疾病。交通事故后,经治疗出院后,摔倒住院,后因各种疾病死亡。被害人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费等,应当考虑事故参与度予以赔偿。   

  

  1.肇事机动车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超过交强险的部分,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在其主张的医疗费用中从其他地方获得的医疗保险赔偿,是基于其人身保险合同,以平时缴纳保费为代价的保险给付。受害人并不因此而丧失向加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所以财产保险公司不能要求从总赔偿额中扣除这一数额。   

  

  12.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他的伤势严重,他负担不起高额的医疗费用。法院组织承保交强险的公司进行调解,在承保范围之外支付受害人部分医疗费用。   

  

  13.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取的保证金已用于支付医疗费、车辆修理费,未获得任何利益。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不构成不当得利。   

  

  14.一审判决后,如果侵权人应向自己支付赔偿。   

额不服的,完全可以通过依法提起上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但侵权人却选择在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保险合同纠纷之诉的形式来维权,实属法律认识错误。从本质上而言,两起诉讼均涉及原纠纷的当事人,所要解决的均为侵权赔偿义务的承担和赔偿责任的分配问题,属于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15.转让人不具备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违反国家报废车辆回收强制性规定,擅自收购他人报废机动车,未经拆解又出卖给受让人,受让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受害人的医疗费损失应由车辆转让人和受让人连带赔偿。

  

16.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心脏存在疾病,但交通事故的发生加重了受害人的疾病程度,经司法鉴定,加重结果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故侵权方应当对其心脏病加重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全部责任。

  

17.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被迫提前急诊行剖宫产生育小孩,相应的医疗费应当纳入赔偿范围。

  

18.肇事司机致受害人倒地重伤后驾车逃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在受害人抢救期间,出于人道主义救援垫付了医疗费,其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了垫付责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以获得追偿的权利;还可以另行起诉,直接向交通事故责任追偿。

  

19.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费用。这里的“公民”,应理解为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自然 人;“因误工减少的损失”应视为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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