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诉保险公司多久能结束,交通事故起诉保险公司多久能判决

  

  答 辩 状   

  

  被申请人:有一家贸易公司,其住所在上市水域海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涛,职务:总经理。   

  

  在被申请人与我公司一日之争及李静追索权一案中,李静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预付款共计2214.7元及利息(以2214.7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王林、司一天、李静、友益公司与中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0年12月30日,水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水山法院”)作出(202O)山01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公司每日赔偿王祥林362885.91元及精神抚慰金50.91元。法院判决李静与被告某公司对该公司债务一日承担连带责任。某日,被告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24日,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陕(2021)陕01民段第11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在当地阶段,2019年1月,法软从原告李静账户扣款10万元,执行费用3521元。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李静支付王林10万元。2021年4月9日,原告李静支付345527元。根据生效民事判决,被告公司一日为直接责任人和赔偿义务人,原告、被告一公司对受伤的王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李静支付的赔偿金超过了他的份额。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9条规定,实际承担债务超过其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在其未履行份额内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超过部分。综上,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被申请人对李静的诉讼作出如下答复:   

  

  1.根据所列水区人民法院(2020)陕01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   

  

  “被告李静、友益贸易有限公司对我公司上述债务(第二判决项)承担连带责任一天”。即李静与被申请人承担的连带责任不真实,真正的赔偿义务人是我司一天。如果一天内我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李静及被申请人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日司是直接侵权人。根据上海市交警二大队作出的《认定书》(郑公交鉴字(2014)第00149号),认定司一天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可以知道其对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3.李静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具体表现为:1 .事故车辆登记在李静名下,由李静投保。李静是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对事故车辆负有管理责任;2.根据涉案卷宗材料,事故发生时,李静是被申请人办公室经理,全面负责被申请人的日常经营管理;3.根据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李静在该部门工作分配出差途中,即该部门在一天内的行为是由李静直接指挥的;4.李静和李静一直在侵害被申请人的利益。在此次事件中,两人均有恶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导致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基于生效判决,认定被申请人是造成事故车辆的使用人和受益人,判决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结合前述理由,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涉案事故中没有过错,但愿意对公司一日侵权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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