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持仓收益高于累计收益,基金持仓收益和累计收益区别

  

  要控制公司,拥有更高的持股比例绝对是最简单有效的方式。那么,你能持有多少股权才能牢牢控制公司呢?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不同持股比例的含义。   

  

  1.1.1完善的控制线(67%)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股东只有拥有公司67%的股份才会拥有最完全的控制权,所以我们称67%为完美控制线。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67%的股东对公司的任何决策拥有最终决定权。   

  

     

  

  1.1.2相对控制权(51%)   

  

  51%的持股比例叫控股。很多人会被“控股”这个词误导,以为股东持有51%的股份,就可以在公司里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呼风唤雨。但实际上,“51%”只是相对于“相对控股”的一个概念。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虽然持股比例低于50%,但享有足够表决权,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也称为“控股股东”,这类股东通常称为“相对股东”。记住,即使股东拥有51%的股份,也达不到67%。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有七种事项不能自主决定,即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1.1.重大事项一票否决(34%)   

  

  [实施例1-1]   

  

  有三个好兄弟,姑且叫他们张三,李四,王五。2002年他们一起注册了一家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成立之初分配股权时,三人计划分为三份,每人持股1/3。但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需要用百分比表示,1/3不方便登记,于是张三提出自己出资34万元,占股34%;李、王武各出资33万元,占33%的股份。当时李四和王五也没多想,因为33%和34%的差距只有1%而且都没达到51%的绝对控股。经过两年的经营,张三、李四、王五经营理念不同,发生了很多矛盾。李四、王武合议,更换张三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但他们发现,如果更换董事长,必须先修改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说,如果张三不同意修改公司章程,更换董事长的决议将永远无法通过。   

  

  所以,如果你不能作为股东持有51%的股份,你至少要争取34%的股份,因为这个持股比例给了股东至少七种权利去捣蛋: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改变公司形式。   

  

  1.1.4外资待遇额度(25%)   

  

  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外方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并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时,该企业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1.1.5主要影响线(2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当股东持股比例超过20%但低于50%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公司有重大影响。一旦投资方对被投资公司有重大影响,将要求用“权益法”对投资进行核算。   

  

  华谊创星(833568)在新三板挂牌前投资了一家公司“易茗尚品”,持股比例为19.6%。由于持股比例未达到20%,华谊创星对易茗尚品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除非易茗尚品分红或华谊创星转让易茗尚品或华谊创星对易茗尚品计提减值准备,否则此项投资不会影响华谊创星的利润。   

  

  2010年,我在兰州接到一个关于股权纠纷的咨询案例。张老板、李老板、王老板合资成立污水处理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51%、41%、8%。公司的盈利能力一直良好稳定。但在经营过程中,张老板和李老板发生了矛盾。由于财务部会计由张老板任命,出纳由李老板任命,股东之间的战争直接导致财务部硝烟弥漫,导致财务系统失灵,公司运作瘫痪。大股东和二股东财大气粗,宁愿不蒸馒头也要争口气,相持不下。第三股东王老板调解失败,只能眼睁睁看着公司日常负债违约,心急如焚。这种情况常见于合资公司,法律界称之为“股东僵局”。一般来说,公司是一个虚构的法人,其实际管理依赖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他利益相关机构和执行机构的有效运作。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就像公司的大脑和四肢。如果大脑和四肢瘫痪,公司的经营管理将严重困难。为了打破股东僵局,《公司法》给了部分股东救济手段。只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都可以向法院立案申请解散公司,防止公司亏损进一步扩大。可惜王老板持股比例只有8%,投票权也没达到10%。他不仅没有资格申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也没有资格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所以作为产业投资者,尤其是参与公司经营的投资者,建议有投票权的比例尽量不要低于10%。   

  

  1.1.7重量   

要股东线(5%)

  

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的股东我们称之为“重要股东”。之所以“重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重要股东减持需披露。在新三板挂牌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及时通知挂牌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2)股权受限需披露。新三板挂牌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新三板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 (3)增加或减少5%要披露。投资者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新三板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该进行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4)自愿要约收购比例下限。收购人自愿以要约方式收购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5%。 (5)外资比超过5%须备案。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以及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投资者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事项办理备案手续。

  

1.1.8 股东提案资格线(3%)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只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1.1.9 股东代表诉讼线(1%)

  

2004年6月,北京红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位小股东汪钢、谢光学和姚军以潘石屹侵害公司财产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05亿元。三位原告在诉状中称,大股东潘石屹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红石实业拥有的SOHO现代城、建外SOHO的相关权益非法转让到了潘氏夫妇持有的SOHO中国名下,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们的利益。由于潘石屹是知名企业家,该案受到了法学家和企业界的关注。该案例直接推动了《公司法》于2005年修改时引进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在公司拒绝或者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实践中,大股东操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但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前置性条件,只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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