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保底是啥意思,承包地是啥意思

  

     

  

  你们家的承包地都确认了吗?   

  

  根据农业农村部昨天发布的消息,我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预计今年年底基本完成。   

  

     

  

     

  

     

  

  我们知道,确权是基础,对于确权后的土地,帮助农民增收更为关键。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有了“定心丸”,土地经营权怎么用?比较常见的是土地经营权转让。目前,农民大多选择租赁或转包。这里要告诉你的是买股票。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文,要帮农户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赚钱,这就是   

  

  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六部委昨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允许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加入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的产业发展,为农民利用土地经营权成为股东指明了道路。   

  

     

  

  这样做的目标和好处是什么?   

  

  对普通农民来说:   

  

  可以分享整个农业产业链的利润,   

  

  扩大自己的财产性收入来源,   

  

  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   

  

  对合作社、企业来说:   

  

  促进适度规模操作,   

  

  推进农业产业化。   

  

  对整个农村来说:   

  

  能够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   

  

  壮大乡村产业,助力乡村振兴。   

  

  总的来说,好处很多,可以实现双赢。   

  

  入股究竟怎么入?   

  

  按照《指导意见》,这里的土地经营权叫“土地经营权入股龙头企业和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主要是指农民家庭的承包地。   

  

  给大家解释一下,作价指的是预估价格;作价出资是指当公司成立或增加资本时,股东交付可以用货币评估的财产,并可以转让以获得股权。   

  

  这里所说的是将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给龙头企业或合作社,相应的土地经营权折合成农户向企业出资的股权资本。   

  

     

  

     

  

  农民入股详细指导   

  

  根据六部委的指导意见,发展农业产业化试点中的土地经营权入股大致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操作。   

  

  一个   

  

  入股形式   

  

  农民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直接出资成立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先出资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再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成立拥有土地经营权的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拥有土地经营权的公司和有出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主动公示相关信息。   

  

  2   

  

  经营权作价   

  

  股份的多少取决于权益资本的多少,也就是你的土地经营权能估到什么价格。   

  

  《指导意见》要求,探索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经营权评估定价机制。定价要考虑土地的数量和质量、持股期限的长短、不同因素的价格比较等因素。并参照有关部门发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格,由公司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等各方协商确定。   

  

  三   

  

  股份安排   

  

  《指导意见》要求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提倡同股同权、同责同权,决策权按股份比例分享。   

、分取收益、承担责任;经全体公司股东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也可实行股、权、责差异化配置,但应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4

  

收益分配

  

在入股的状态下,农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是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结机制。

  

六部委鼓励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让农民特别是贫困户在土地经营权入股中有稳定收益。

  

还可以探索“优先股”,让农民在让渡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同时享有优先分红的权利;探索“先租后股”,让农民先出租土地,在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稳定良好的经济效益之后再入股。

  

尤其是正在打脱贫攻坚战的贫困地区,六部委建议有关财政资金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所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探索财政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和土地经营权入股联动。

  

这种入股的方式对农民来说,无论是外出打工,还是到龙头企业打工,都可以在工资之余享受到土地经营权带来的保底和分红收入。

  

5

  

风险防范

  

产业化经营是面对市场,难免会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怎么来防范风险?

  

六部委指出,应加强农业保险,增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抗风险能力。比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入股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土地经营权入股保险,为农民的“保底收益”和土地经营权回购提供保险保障。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土地经营权入股需求的保险产品。

  

这里也要着重对农户进行风险提示。

  

6

  

退出机制

  

《指导意见》也明确,妥善处理农户退出问题,探索通过限定最短入股期限、调换地块等方式,稳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土地经营的预期。如果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农户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回购土地经营权。

  


  

  


  

什么时候开始试点?

  

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试点工作,对已经开展试点的县(市、区)和有关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跟踪指导,在尚未开展试点的地方适时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试点。

  

对龙头企业、合作社有优惠和支持吗?

  

这个肯定有。

  

《指导意见》中专门有一条是“加大支持力度”,其中规定:

  

将符合条件的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作价出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相关财政支农政策、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范围;推动解决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抵押物少、贷款难的问题;落实涉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试点开始之后,农民是必须入股吗?

  

请牢记这个原则:自愿!

  

《指导意见》用较大篇幅标明了“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原则”,明确提出:

  

1.要因地制宜推进,循序渐进发展。充分考虑地域差异、经济基础及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鼓励探索形式多样、符合实际的入股方式,不搞强迫命令、盲目攀比和“一刀切”

  

2.要严守政策底线。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入股的是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权还是属于农户的,可不属于龙头企业和合作社。)

  

3.要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收益权,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土地经营权入股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入股的土地不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不能降低耕地的基础地力,严禁入股土地“非农化”。(想借机流转耕地但又不想干农业的,趁早歇了这个心思吧。

  

  

  

  

本文资料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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