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和数字经济的关系,数字货币和数字经济有什么不同

  

  昨天看了数据产权制度,今天看了流通交易制度。   

  

  “流通与交易体系”在深圳市改革委意见中的表述是:“要建立合规高效的数据要素流通与交易体系,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监管规则体系,建设规范的数据交易市场”。   

  

  对比观点第12-20项:(12)建议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数据流通规则,构建使用中流通、场内流通和场外流通相结合的交易体系。   

  

  (十三)建议规范和引导场外交易,培育和加强场内交易,有序发展跨境交易,在数据来源可确认,使用范围可界定,流通过程可追溯安全风险可防范.建立可信数据流通系统   

  

  (十四)建议确立数据流通访问原则。企业要有严格的数据全流程合规制度,确保流通数据来源合法,隐私保护到位,流通交易规范。   

  

  (十五)建议支持数据处理者依法合规以开放、共享、交换、交易等场外和场内方式流通数据,引导大型央企、国企、大型互联网企业向数据交易市场开放具有公共属性的数据要素。   

  

  (十六)建议加强数据交换市场制度顶层设计,明确数据交换资质审批机构,强化其公共属性和公益导向。   

  

  (十七)建议引导各类数据交易所共同发展,推进交易所与数据服务提供商职能分离,突出交易所合规监管和基础服务功能,鼓励各类数据服务提供商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促进区域和行业数据的流通和使用。   

  

  (18)建议建设集约高效的数据流通基础设施,为场内集中交易和场外分散交易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可靠的流通环境。   

  

  (19)建议围绕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需求,培育一批数据服务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壮大数据产业。   

  

  (二十)建议开展数据交互、业务互通、监管互认、服务共享等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参与数字经济的数据流、数据安全、数字货币、税收等国际规则和数字技术标准的制定。   

  

  而意见主要是政策指引,文中出现的一些术语需要结合其他政策文件、媒体报道、访谈来看。比如文中没有定义数据交易市场的参与者,但是我们还是可以整理出一些观察点(最好从自己的工作需求出发,有针对性的观点。这个数据概念太大了,还是要依附于实体经济)。   

  

  关于数据交易所   

  

  数据交换。目前,贵州、北京、上海、广东、湖南等地都建立了数据交易平台(数据交易所),多由企业主导。从定位上看,与其说是全国综合数据交易系统整体规划设计的产物,不如说是地方经验的首次探索。从功能上看,有的从事交易中介,有的专注于公共数据集的开放和授权,有的孵化数据服务商,除了搭建数据交易平台,还研究制定各种标准、制度和规范。   

  

  《观点》数据交换的功能定位要求是:17。合规监管和基本服务功能,16。公共属性和公益定位。现有的企业主导的商业模式与政策方向不匹配,需要调整,但这种调整需要在国家整合的规则下完成。如果想了解更多监管和行业发展趋势,可以持续关注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上海数据交易所、广东数据交易所、湖南大数据交易所等市场主体。   

  

  关于数据流通基础设施   

  

  每当与数字经济和大数据产业相关的新政策发布时,secur   

  

  基础设施服务提供商不一定与数据管理和收入无关,因为他们只提供基础设施服务(IDC/网络/计算能力/服务器/存储等。).其数据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说数据持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分配)仍需结合具体的开发应用场景及其在场景中的身份(数据源、数据处理器、数据运营商等)进行分析。).   

  

  关于数据服务商   

  

  有各种类型的数据服务提供商。除了关注行业典型的数据运营模式外,还可以关注对数据交易政策高度敏感、能够积极应对数据运营问题的行业,如涉及电力数据、金融数据、交通数据、舆情监测数据等领域的项目。   

  

  第三方服务机构   

  

  目前,与数据交易相关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业务领域已经包括但不限于软硬件、数据合规、安全审计、公证存管、数据溯源、资产评估等。在招聘网站上简单搜索也能发现,企业发布的数据相关岗位越来越多。理论上,这些岗位对应的工作内容也是第三方服务的商机。   

  

  而与数据交易相关的立法和制度有待完善,政策指引对企业把握经营方向极其重要,但并不具体。最直接的方法就是观察代表性企业如何应对,如何运作项目,如何落地。   

  

  明天再看收入分配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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