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批不下来怎么办,贷款利息怎么算

  

  看一个案例:   

  

  2019年9月27日,姜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将中牟县雁鸣湖镇玉兰路以东协兴路正商双湖湾30号楼1单元5层501室出售给,建筑面积184.38平方米,总金额1400836元。付款方式:约定金额为现金420836元,约定付款日期为2019年9月27日;约定金额为98万元,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约定付款日期为2019年10月27日。姜某某支付购房款192821元后,未能办理房屋贷款手续。   

  

  姜某某向一审法院(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ZM1901176)及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92821元、维修基金11986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08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某房地产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人支付反诉违约金140,083.6元,判令反诉人协助反诉人办理编号为ZM1901176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注销手续、预告登记注销手续和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有责任为其主张提供证据。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姜某某支付部分购房款后,未能办理房屋贷款手续,贷款办理不成功原因不明。姜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原告姜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某房地产公司的反诉,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反诉,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郑州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因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争议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因此,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仍应适用于本案。   

  

  本案中,姜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姜某某支付部分购房款后,未能办理住房贷款手续。姜某某和某房地产公司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贷款手续不成功的原因是对方。蒋某某诉请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某房地产公司同意撤销。本院支持本次上诉。某房地产公司诉请姜某某协助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注销手续,并公告登记注销手续。本院也支持了这一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无法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本案中,姜某某和某房地产公司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贷款手续不成功的原因是对方。鉴于双方均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姜某某认可11985元维修基金已包含在购房款192821元中,其要求某房地产公司返还192821元的诉求应予支持。姜某某及某房地产公司要求对方违约并应支付违约金的诉求,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蒋某某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结合合同解除的原因,以及起诉后郑商所占有该款项给姜秀琼造成的损失等部分因素,本院判决利息以19282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11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计算,直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江某某主张的过分部分没有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一方未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无法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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