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保)

1.背景介绍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是国家为城镇居民提供的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由个人、单位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医疗保障制度。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它的出现,填补了城镇居民不参加职工医保而无法享受公共医疗服务的空白,实现了“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2.政策意义

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具有以下意义:

(1)为城镇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提高广大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2)促进城镇居民的就医行为调整,有利于规范医疗市场;

(3)有力地支持城乡卫生事业的发展,推进卫生事业均等化,促进城乡卫生服务一体化,实现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

3.参保对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是居住在城镇区域内的无固定职业和无雇工单位参保的居民,其中包括居住在城镇社区的流动人口。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资格,以户籍或实际居住证为准,每个参保个人只有一个账户,且不能转移。

4.保障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包括:基本医疗、门诊药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少儿健康等四类,其中基本医疗和门诊药品是基本保障范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少儿健康则是附加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并可以选择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规定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同时享受优惠价格。

5.基金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基金来源包括:个人账户积累、单位缴费、政府补助,其中政府补助为基础,最大限度减轻城镇居民的负担;个人账户积累为核心,可用于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和附加保障范围的医疗费用;单位缴费为重要组成部分,用于支持基本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和保障物资,保证医疗机构正常运营。

6.政策不足

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在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就医需求,缓解贫困家庭医药费用压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问题依然存在:

(1)参保覆盖面不够广泛,目前仍有一部分城镇居民未能落实参保;

(2)基本医保目录调整缓慢,难以适应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特别是一些新型疾病、新型医疗技术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3)基金运行中也存在问题,资金筹集比较困难,基金的使用还受到地区、医院等因素的制约。

7.改革建议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

(1)扩大参保范围,尽快解决城镇居民未参保问题;

(2)及时跟踪医疗技术和疾病变化,适时调整基本医保目录,保障城镇居民健康需求;

(3)优化资金管理,加强对基金的监管,促进其合理使用,提高基金安全性;

(4)加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医院运营效率,方便城镇居民就医。

总结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医保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同时,也开始逐步推进“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促进了城乡卫生事业的全面发展。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助力打造全民医保体系,是当前医疗卫生改革事业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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