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利委托和止损委托有什么区别,获利比例公式源码

  

  随着理财的日益普及,保本理财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保本理财表面上安抚了客户对市场高风险的担忧,但实际上大多无法兑现,造成更大的安全隐患。如何认定保本理财协议的性质?当事人主张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认定不一致时该怎么办?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担保理财委托合同纠纷案。   

  

  谭与任签订了有偿代客理财协议。合同约定,谭委托任对其自有资产进行保值增值,任用该资产投资黄金、白银、贵金属业务。谭某以个人名义在某公司开立交易账户,并将账号和交易密码告知任某。任有独立的下单权,无资金分配权;谭无权下单,但有资金调配权。合作时间一个月。在此期间,谭某不得提取本金,初始资金30万元,谭某每月固定收益9000元,任某所有财务损失。9000余元的利润,双方按照谭40%、任60%的比例进行分配。协议签订当日,谭将30万元转入其本人开立的交易账户。20天后,任将止损平仓后停止交易。合作期满后,谭某从其账户中取出剩余资金4万余元,并多次联系任某。任归还谭10万元,后避而不见。谭别无选择,只好上诉至法院。   

  

  谭认为双方签订的有偿代客理财协议有效,请求退还剩余16万元,并每月支付固定收益9000元。庭审中,任辩称,贵金属投资属于高风险投资,损失风险应由委托人承担。代客理财协议担保条款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约定,合同为无效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有偿代客理财协议约定委托人应当开立自己的资金账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符合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属于委托理财合同。协议约定,委托人谭不承担本金损失风险,只享受固定收益加利润分成。它具有保证条款的性质,违反了委托关系中的公平原则和责任承担规则,是无效条款。该条款是目的条款,也是核心条款,无效的保障条款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谭有效以该合同提起诉讼,主张相关权利,与法院根据本案事实认定的合同无效不符。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合同的效力是查明事实的基础,应当认定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性质和法律依据,以确定是否有可以适用的实体规范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的,应当折价赔偿。谭诉请返还剩余资金并支付固定利润。其中,返还剩余委托款是合同无效的后果,法院判决任返还谭剩余委托款16万元。   

  

  (刘祖义许凌薇)   

  

  法官陈述   

  

  理财合同纠纷是委托人将基金、证券等金融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在证券、期货市场从事投资管理的合同纠纷。此类案件的法律关系、合同的效力、担保条款的效力、证券公司作为监管人的法律地位等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号(法释〔2019〕1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   

  

  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关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该条款是利益返还的救济,而不是违约责任。当担保条款被认定无效时,约定的担保条款无法实现投资人“旱涝保收”的投资目的。   

  

  司法实践中,委托理财合同案件的审理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准确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保护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对金融秩序的影响。可以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制度,妥善处理纠纷,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对资本市场造成负面影响,努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从而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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