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发行主体,abs发行涉及哪些参与方

  

  近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监管意见》。对票据监管的要求很实在,说明其对当前票据业务问题了解的很透彻!今天,边肖带你了解什么是比尔ABS。   

  

  什么是票据ABS?   

  

  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其中由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汇票由开证行签发。从发行方不难看出,商业承兑汇票在信用资质和流动性上低于银行承兑汇票。目前可证券化的票据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由于商业承兑汇票的流动性低于白银票据,信用风险更高,且商业汇票ABS的发行成本低于贴现价格,资产证券化后存在一定的风险溢价,所以目前商业汇票ABS的基础资产主要是商业承兑汇票。从已发行票据收益权的ABS产品来看,目前主要在报价系统和上交所发行。   

  

  值得注意的是,票据收益权的ABS产品未来不会产生新的现金流,而是票据贴现后与面值的差额,与租赁、贷款等应收账款不同。但对于银行承兑汇票来说,由于其信用资质好、流动性强,证券化过程会降低原有资产的流动性,同时发行成本可能会侵蚀一部分收益,发行人发行意愿较低。   

  

     

  

  发行票据ABS的优势   

  

  在发行票据的过程中,资产证券化将为所有参与方带来实际利益的流入。   

  

  对于银行来说,银行扮演的是原始权益人的代理人和资产服务机构的角色。能否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票据服务、账户监管、投资管理费、收益分成等活动中获得中间业务收入。与直接贷款给融资者相比,可以降低银行的风险资本占用,缓解资本充足率压力。除白银票据外,商业承兑汇票整体流动性仍低于票据ABS产品。同时,从银监会近期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可以看出,对表外业务增长的监管有望趋严。票据ABS产品可以有效缓解政策导向下的监管压力,优化银行资产结构。   

  

  对于融资企业,即实际票据持有人来说,由于自身信用不足,不具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准入资格。引入银行代理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拓宽融资渠道。   

  

     

  

  银保监发〔2019〕248号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监管意见   

  

  政策性银行北京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国家开发银行北京营业部、大型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外资银行北京分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票据业务部北京分行3360。   

  

  为深化金融乱象治理,推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建设,引导票据业务回归本源,支持实体经济,遏制资金脱实向虚流失,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辖内票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监管意见。   

  

  一、审慎办理异地企业票据业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慎办理辖内非注册企业的票据承兑和直贴业务,对此类企业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实行名单制管理,并根据业务风险及时动态调整客户名单。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在办理票据acc时,原则上应以与辖内注册企业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京津冀地区企业和以辖内注册企业为核心的供应链企业为客户   

  

  二、审慎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相关业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慎办理基于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商业汇票”)或其收益权的同业投资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福费廷、保理、质押等业务。建立严格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配备专业合规、风险管理和操作人员,严格按照业务经济实质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商业票据相关业务时,应实行严格的企业授信管理和名单管理,并根据业务风险进行及时、动态的调整。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在办理商业票直贴、担保贴、保兑、担保等业务时,原则上应以辖内注册企业或以辖内注册企业为核心的供应链企业为客户。   

  

     

  

  严禁三、规范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审查。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成立时间、实收资本、营业收入等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办理票据承兑和直接贴现业务。与业务金额严重不匹配,不得以受理行的授信额度审查代替贴现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纸质发票、单证等的原背书政策。办理票据承兑和商业汇票直接入账业务时。已完成的票据承兑和商业汇票直贴业务不能证明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可以不报。   

作业务。严禁为存在购销合同关键要素表述错误、购销合同与发票或其他单据逻辑不一致等情形的企业办理票据承兑和商票直贴业务。办理以大宗商品贸易为背景的票据承兑和商票直贴业务,必须审查与商品交割相关的仓单、提单等单据。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票据承兑和直贴业务,应根据企业近年来经核实的财务数据、成立时间、经营流水、纳税记录、结算模式等综合审慎核定企业年度票据业务发生额上限。

  

四、规范票据业务资金审查。严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承兑业务担保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质押存单、质押理财产品投资款)来源于贷款或其他债务性资金、直贴资金。严禁票据直贴业务资金违规回流至贴现申请人任一前手;存在违规回流的,不得为同一贴现申请人叙作业务。

  

五、规范高比例担保票据业务。全面从严监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保证金、理财产品、存单等高比例质押担保方式办理的票据承兑和直贴业务。严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上述高比例担保票据业务调节资产质量、违规吸收存款、接续到期理财产品等监管套利行为。不得以风险程度较低为由放松对高比例担保票据业务的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

  

六、及时报送业务信息。我局将票据业务监管月报表纳入区域特色报表体系。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当月前10个自然日内通过数据采集平台报送前月数据,并且严格确保数据准确。

  

七、严厉惩处票据业务违规行为。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票据业务应严守合规底线,强化内控建设,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落实风险防范责任。我局将在后续监管中进一步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力度,对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内部严格问责,并视情况采取暂停相关业务或市场准入等监管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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