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怎么找融资,房地产税改革试点

  

  房地产企业作为资金密集型行业,一个项目从筹备到最终开工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在销售回款之前对资金的需求量也较大。因此,当项目前期自有资金不足时,往往需要外部融资来度过资金“困难期”。   

  

  在对外融资的过程中,需要与不同的出资方进行项目谈判。如果融资方案可行,还需要配合尽职调查,让双方充分了解各自的经营和风险。在融资方案中,除了支付利息,可能还需要支付出资人的咨询服务费或者融资顾问服务费。在实践中,这些费用大多是出资人变相收取的利息,只是以服务费的形式收取,房企无法取得利息发票。同时,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类费用能否用于进项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进项税不能抵扣。   

  

  房地产企业融资顾问服务费到底能否进项税额抵扣?   

  

  

解析:

  

  

   1.贷款服务及相关咨询费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前提是纳税人直接支付给贷款人,即服务费的收费对象必须是提供贷款的出资人;   

  

  2.如果顾问费不是直接支付给贷款出资人,而是支付给第三方,则不是财税[2016]36号文件中的情况,所以顾问服务费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进项税额中抵扣。   

  

  房地产企业融资顾问服务费到底能否进项税额抵扣?   

  

  如上图所示,在很多融资方案中,部分融资顾问费会通过分解利息收入的方式拆解给第三方,而不是由出借人直接收取。这样处理的好处是,不仅可以避免进项税不能抵扣的限制,而且顾问服务费的实际上限会超过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即实际融资成本会高于合同约定的利率。   

  

  除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外,第三方收取的咨询服务费,如果真实合理,且企业能够提供借款协议等资料并约定“融资咨询费”的具体内容,如果仅提供发票,无法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可能影响企业所得税前融资费的正常抵扣。   

  

  房地产企业融资顾问服务费到底能否进项税额抵扣?   

  

  

小结:

  

  

   1.贷款人以外的第三方收取的融资顾问服务费,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2.融资顾问服务费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正常扣除,并应有服务合同、借款合同等资料,对顾问服务的接受方及收费方式应有明确约定,否则可能影响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来源:焦点财税(唐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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