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正式工的工资,证券公司试用期交五险一金吗

  

  [案例]   

  

  2013年3月2日,周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在6个月的试用期内,公司没有为周缴纳社会保险费,直到2013年10月,公司才开始为周缴纳社会保险费。周不服,遂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试用期六个月的社会保险费。   

  

  [不同意]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种意见是,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理解和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任何理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不同于正式的劳动关系,二者之前的关系是不确定的。因此,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满后再开始缴纳。   

  

  另一种意见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评论]   

  

  我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里的社会保险就是我们常说的“五险一金”。这一规定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指出的是,这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狭义的,特指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人。另一方面,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毫无疑问,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在“用人”。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因此,只要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开始就业,就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无论其是否处于试用期。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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