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冻结能不能变现,股权冻结公司车辆可以转让吗

  

  案例:张三与李四约定车辆交易,约定张三以10万元的价格出售自己的丰田车。双方签订过户协议,张三将相应车辆交付给李四,并于当日将过户所需相关材料交付给李四。但李四因为觉得双方是好朋友,不着急,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一个月后,张三成为人民法院其他诉讼案件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了仍登记在张三名下的丰田车。10天后,李四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车辆已被人民法院扣押,遂向扣押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申请解除对车辆的扣押。   

  

  本案的焦点是:司申请解除扣押车辆的理由是否成立?   

  

  第一种意见是,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车辆实际已经交付,车辆仍属于动产范畴,故李四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作为车辆所有人提出案外人异议,申请解除扣押,法院应当支持其申请。   

  

  第二种意见是,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条要求对车辆产权和权能的变更进行特别限制,必须具有登记和公示的效力。公示登记后,其相应的职权和权力受到限制。本案中,李四的车辆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无法产生社会公信力,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自然也无法对抗法院的查封。   

  

  作者认为   

  

  首先,在李四当庭扣押黄的车辆之前,张三已经将车辆卖给了案外人李四。李四也在当天支付了全款,实际占有。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李四已取得车辆所有权。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被执行人将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全部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拥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财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第三人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因此,李四能否申请解除查封,取决于李四在相应的转让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就本案而言,张三交付车辆时,已经向李四交付了相应的过户材料。但李四只是因为朋友的感情,迟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李四属于“睡在右边的人”,懒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权利无法抵抗朝廷的查封。   

  

  综上,法院驳回李四的申请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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