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区块链的系统设计,基于区块链的系统代码

  

  在区块链技术的背景下,世界上出现了新的犯罪,例如虚拟货币成为洗钱的工具。迫切需要在刑法的背景下寻求对策。区块链智能合同对秩序的破坏不容忽视,其本质特征也需要通过规范渠道传达。新兴的区块链技术,一方面简化了公司流程,降低了人力成本、执行成本和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无形中为犯罪行为提供了技术支持、无人监管的空间和联系便利。笔者认为,对区块链智能合同犯罪风险的考量,离不开对智能合同技术机理和应用场景的具体分析。因此,分析区块链智能合约的犯罪风险,可以尝试根据区块链智能合约的特点进行分类,科学地划定智能合约犯罪风险的现实和表象。   

  

  首先,区块链智能合约的运作基于数字代码,即通过复杂的计算机操作产生电子支付交易。由于固有的风险,守则可能涉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金融管理和社会管理等行为。在具体罪名上,包括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2018年,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发布的《智能合约入门指南》称,智能合约技术可用于金融交易,作为“链码”,智能合约可被欺骗和操纵。区块链智能合约运行在公钥和私钥上,其中私钥用于证明加密货币资产的所有权。因此,区块链智能合约的连锁发展也承担着盗窃和破坏价值或产权的风险。非法获取私钥、非法备份他人私钥、故意销毁他人私钥,都可以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行为。   

  

  其次,区块链智能合同是自动执行合同,具有自动执行性。启动代码自动运行,具体功能和数据库触发器非常相似,本质上都是因为数据变化而自动执行的机制。智能合约被比作自动售货机。在未知环境中,执行代码并交换值。一旦涉及到数字资产的交易,必然是有风险的。著名的道事件源于智能合约操作上的漏洞,黑客利用这些漏洞盗取了大量资金。根据DAO的规定,窃取资金的交易也包括在智能合约中,因此这种交易也可以无条件执行。计算机无法评估动机,技术上也无法区分攻击者试图窃取资金和矿工试图通过以太坊硬分叉追回被盗资金的区别,更不用说自动保险和信用违约互换结算等更复杂的场景了。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执行责任需要合理区分自身系统故障、在未正确注册的设施中进行交易或处理、破坏性交易行为、恶意代码欺诈或内部人操纵、其他系统安全漏洞导致智能合约失败、技术平台提供商和技术服务提供商的管理责任。   

  

  第三,区块链智能合同向合同参与者提供匿名交易,允许合同参与者任意提供假名并获得多个公钥。早期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匿名性带来的最大问题是隐私泄露。在这一阶段,犯罪行为的范围正在扩大。犯罪分子可以通过区块链智能合同匿名招募犯罪者。这样就很难切断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可能性。国外有学者将这种模式称为“远程犯罪”。责任归属的必要条件即将面临新的挑战。一旦实际执行人不能回答自己的责任,就可以作为幕后操纵者纳入间接正犯的归责体系。   

  

  最后,区块链智能合约是分布式和分散式的。区块链是一种链式数据结构,由按时间顺序排列的数据块组成。这些数据块有多串哈希值,这些哈希值包含数据生成的时间点和时间信息。所有参与节点需要共同维护事务和数据库,共享账本广泛分布在全球网络节点中。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分散化不仅增加了网络监管的难度,也产生了许多新的理论问题。比如公链中的智能合约,所有节点都可以访问,任何人都可以攻击。例如,在传统犯罪中,犯罪主体之间的身体联系相对密切,而在区块链智能犯罪中,相反,没有密切联系的参与者可以成为行为者。又如,在区块链智能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技术平台提供商、技术服务提供商等。可能都是以技术帮助者的身份参与犯罪参与,所以共同犯罪的成立是否还取决于犯罪人与故意之间的联系还有待考虑。例如,区块链智能合约的独特特征已经异化了犯罪行为,它们已经具有了更强的逃避刑法打击的能力。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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