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年终奖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年终奖怎样申报

  

  适用个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税办法”的有关注意事项文/税海涛声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为实现新旧税制的平稳过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164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取得的一次性奖金,仍允许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可分次单独计算   

  

  现在是2021年10月,距离164号文件规定的适用该优惠政策的截止日期2021年12月31日仅一个多月。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年度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此,笔者就相关问题给出以下提示。   

  

  这一过渡性政策是在新税制实施之际制定的,目的是防止部分纳税人在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后提高适用税率,保证新个税法平稳实施,稳定社会预期,让纳税人享受税改红利。   

  

  “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法”的好处是单独计税,而不是与当期综合所得合并,从而将所得“拆分”以降低税率。   

  

  但对于全年综合收入较低的低收入者,如果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工资收入,扣除基本支出、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可能根本不需要交税或者很少交税。但如果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税计税方法”,则可能出现税率偏移时税负突然增加的“临界点”现象,也可能造成应纳税额或税负增加。   

  

  比如,刘先生月收入4000元,年底有年终奖10000元,年收入不足60000元,不享受年度一次性奖金政策(即年度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税),全年不用缴税;但如果其选择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税办法”,则需改为缴纳个人所得税300元,造成税负增加。   

  

  为此,164号文件特别指出,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可自行选择计税方法,纳税人可自行判断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纳入综合所得税计算,让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   

  

  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奖金等。下同),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以工资、薪金实际支付月份为个人所得税纳税期的次月(纳税申报期)15日内缴入国库。至于工资的期间或归属期(即个人发放工资的当月),与个人所得税无关。   

  

  64号文件规定的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是指纳税期(年度一次性奖金的单位发放时间和个人取得时间),不是纳税申报期,也不是年度一次性奖金的归属期。所以,不要讲什么“我单位2022年给2021年发奖金只是因为当时2021年没钱了”“我2021年的奖金2021年已经发了一部分,剩下的2022年再发,应该和2021年的奖金一起纳税”之类的“理由”。   

  

  同时,按税收政策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因此,如果自2021年1月1日起,单位发放年度一次性奖金时,已采用“年度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对应2021纳税年度),2021年度(纳税年度)不能再适用该计税方法。   

  

  如文韬源宇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2021年2月发放了2020年度的一次性奖金。其当时已选择采用“当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代扣代缴该笔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期为2021年2月,即发放奖金的当月)。为了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到期前再次适用这一优惠政策,本应于2022年2月发放的2021年年终奖应于2021年11月提前发放。那么,根据政策规定,不能再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员工本次取得的一次性奖金应并入缴费年度的综合所得,支付给个人。   

  

  另外,有网友提问,单位2020年12月发放的年度一次性奖金,是在2021年1月申报缴纳相应个人所得税时,按照“年度一次性奖金税计算方法”计算的。这项优惠政策是在哪一年实行的?这种情况下,2021年1月应该是2020年12月纳税期的个人所得税,即2020年适用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法”优惠政策。   

  

  同样,公司2021年12月发放的年终奖是2022年1月申报缴纳的相应个人所得税,其纳税期为2021年12月。因此,如果按照“年度一次性奖金税计税方法”计算税款,属于2021年适用的“年度一次性奖金税计税方法”。   

  

  但是,如果年终奖是在2022年1月1日之后发放的,即使年终奖属于2021年的奖金,由于年终奖是在2022年1月1日之后发放的,相应的税款属于2022年当月(发放当月),因此不能再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税计算方法”的优惠政策。   

  

  诚然,如无再延续执行的政策,则“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能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如后续出台政策规定可以自2022年1月1日再延续执行,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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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如果在2021年1月1日以后尚未采用过“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税的,预计2021年度的年终奖较高,员工想适用该项优惠政策的,则必须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发放年终奖,才能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税。当然,是否决定适用,仍然是由纳税人自主选择。

  

最后,再次强调一下,按税收政策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切勿为了少缴税搞所谓“抢发筹划”而招致无谓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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