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币怎么获得,q币怎么用

  

  q币和比特币有相似的开端,也有不同的结局,一个是主动与法币脱钩,其发行和运行都受到国家监管;一个从设计、发行到操作都无法与法定货币脱钩,最后被归类为非法金融活动。9月24日后适用五年前刑法的思路会怎样?目前没有案例可以分析,可以继续关注。毕竟,中国已经有各种各样的超宇宙和NFT攻击。   

  

  q币是02年5月出的。   

  

  当时市场上已经有很多互联网公司、游戏公司在推广自己的虚拟货币,但由于法律属性不明,难以被认定为“财产”,一般很难受到法律保护。   

  

  自加密货币(即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出现以来,当时就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和争论,从它是否具有货币属性,是否会冲击金融秩序,是否属于“虚拟财产”,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到盗取虚拟货币是盗窃、诈骗还是(后来的)计算机犯罪。   

  

  最突出的就是偷游戏币,角色,道具,装备,点卡等等。是偷吗?   

  

  2006年的两起盗窃案将这种论调表现得淋漓尽致,裁判的思维直接影响了10年后发生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盗窃案。   

  

  深圳:QQ(附随Q币)盗窃案   

  

  2006年1月13日,深圳南山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   

  

  两被告人盗卖QQ号130余个,获利7万余元。其出售的QQ号还拖着价值2654元的q币和网游币。   

  

  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是盗窃罪。辩护人的意见是不构成盗窃罪,因为“QQ号”和“q币”不是盗窃罪的客体:QQ号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财物”,q币和网游币不具有财产属性,因此不属于财物;   

  

  根据互联网法律法规和腾讯的条款,私自买卖QQ号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不构成盗窃罪,但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第一,法院认为“QQ号码”不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公私财物”。   

  

  《刑法》第91条、92条和最高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明确规定了“公私财物”的含义和种类,即明确“财物”通常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客观价值尺度衡量。而本案中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QQ用户申请、使用过程中向腾讯公司是否支付了费用,支付了多少费用;没有证据证明QQ号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经济价值,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   

  

  公诉机关认为,QQ号属于第九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财产”。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其他财产”包含哪些内容,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确定。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列明QQ号码属于其他财产.一世前几天写道,2018年比特大陆被盗时,一些专家学者持这种观点,但并不是全国所有法院判决都认同。   

  

  第二,法院认为“QQ号码”是一种通信工具的代码,理由是:   

  

  QQ软件的功能主要是对外联系和沟通。QQ号作为代码提供的网络通信服务是其核心内容。受害者本人也表示,被破坏的内容是“我无法和很多朋友取得联系,严重影响了我的工作。”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这是搜索“q币”案时出现的最早的刑事案件,第二个是下面的上海案。   

  

  上海:Q币网络盗窃案   

  

  2006年6月26日,上海黄浦法院审结了一起“q币网络盗窃案”。法院认为,两被告盗窃q币代理商持有的q币,均构成盗窃罪。   

  

  基本案情   

  

  m是q币和网易卡的代理。   

  

  2005年6月至7月间,孟在广州通过互联网并利用黑客程序获取了M公司登录腾讯、网易在线充值系统所使用的账号和密码。然后和何某一起盗走了价值约259万的q币和游戏卡。   

  

  M发现被盗后,在接下来的一个月内,立即从腾讯在线追回15000个q币(价值约116万),约17000个q币和点卡未追回(损失约143万)。   

  

  两人到案后,孟家帮忙垫付8000元,何家垫付26万元扣款。调查机关将143万左右的损失返还给M公司,多出来的钱返还给付款人。   

  

  争议焦点   

  

  本案有五个争议焦点。尽管许多问题现在已经解决了,但在20年前它们仍然是困难的   

  

  电子文件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吗?网络环境下的虚拟财产是否应该受到刑法保护?如何认识网络环境下的盗窃?网络环境下如何认定盗窃数额?如何认定网络环境下盗窃犯罪的形式?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q币、游戏卡是腾讯、网易在网络上发行的虚拟货币、票证,是网络环境下的虚拟财产。之后支付真实货币购买Q币和游戏点卡,用户可以获得发行方提供的等价网络服务,所以q币和游戏卡体现了发行方提供网络服务的劳动价值。被害单位M公司,q币、点卡代理商付出对价后得到的Q币和游戏点卡,既是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也是其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   

应当受刑法保护。这是本案和深圳案例和重要的不同点:深圳案例中公诉机关没有提供QQ号码和Q币的购买价格,无法确定其经济价值。本案中被害单位采购Q币和点卡有明确的付款记录和发票。

  

法院基于此认为被告行为构成盗窃,下一个难点就是如何计算盗窃数额。如何计算网上秘密窃取Q币和游戏点卡的盗窃数额,因当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分析后按「腾讯、网易公司和M公司的实际交易价格」计算,即259万。

  

法院认为这个问题需要分析,有两个原因:

  

第一,用户取得Q币和游戏点卡,除了付款购买,还可以通过在游戏中不断“修炼”而获得。这让“价格”变得模糊。

  

第二,现实中的交易价格有很多种:

  

网络公司在网上标出的销售价格;

  

网络用户在网外互相交易形成的价格;

  

网络公司与代理商之间交易的价格;等等。

  

法院认为,Q币和游戏点卡体现网络公司提供服务的劳动价值:

  

被盗财物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数额,可以通过现实中的“交易价格”确定;“修炼”获得的Q币和游戏点卡,只是网络公司吸引客户用的手段,这部分不参加“交换”,因此不影响“交易价格”。二人最后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三缓三、判一年六个月缓一年六个月。因二人是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M公司的全部损失,且何某还有自首、立功表现,均可从轻处罚。

  


  

作为公报案例,这个案子对互联网带来的新型“商品”的法律属性认定、裁判思路,都有重要意义。当中有一段话可以说是“刑法照进赛博空间”的规则总结:网络环境是对现实生活的虚拟,网络中充斥着大量凶杀、打斗、抢劫、盗窃等在现实生活中被法律禁止的虚拟行为。

  

如果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行为没有危害现实生活中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则不是需要刑法来规范的行为。

  

但是,如果虚拟行为对现实生活中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就应当受刑罚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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