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总价计算,合同总价计算错误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计算方法错误的鉴定意见可否作为定价依据   

  

     

  

     

  

  争议焦点   

  

  鉴定意见中存在计算方法错误。能否作为确定工程价格的依据进行调整?   

  

  分析案例   

  

  1995年10月12日,发包人河南省犹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承包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签订了《郑州裕达国际贸易中心大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1995年9月1日至1997年5月30日,总日历天638天;工程造价预算3.9亿元,实际造价以竣工结算为准。   

  

  1995年7月28日,承包商开始施工。1998年4月17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书》元,金额为24612万元。   

  

  1999年5月18日,因发包人申请拖欠,承包人支付工程款9550万元。   

  

  一审期间,一审法院委托河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对承包商承建的犹达国贸主体工程及安装工程进行造价评估。2000年12月15日,定额站作出鉴定结论。工程造价为21986689.32元。   

  

  各方观点   

  

  (1)用人单位认为:一审法院依职权委托的鉴定事实清楚,应当根据准确的结论予以确认。   

  

  (2)承包人认为本案:的工程价款的确定应以结算书为依据,工程费用及其具体构成无需确定。河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鉴定书》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造成少计、漏报工程款约4000万元。一审判决没有认真审查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法院依法委托相关鉴定单位作出的鉴定结论,经双方多次质证,鉴定单位也说明了相关情况,并根据质证情况对鉴定结论作出相应调整。相关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裁判观点   

  

  最高法院二审同意一审意见。   

  

  最高院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程新文法官认为,“一审期间,法院已多次组织双方质证,鉴定机构说明了相关情况,并根据质证情况对鉴定结论进行了相应调整;二审中,承建方没有对一审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的资质和程序提出异议,也没有要求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重新评估。他只提出向业主提交结算书的土建部分作为确定这部分工程造价的依据。同时对鉴定结论中的部分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二审法院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核对相关事实后,对证据证明的计算方法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后,相关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争议工程造价的基本依据。   

  

  作者点评   

  

  经质证后,鉴定意见可以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民诉证据规定2002》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民诉证据规定2002》第71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相反的证据和理由足以反驳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这一规定实际上规定了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的一个原则,即鉴定意见经当事人质证,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反驳的,应当确定证明力。   

  

  鉴定意见存在计算方法错误的,可以调整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计算方法主要是stip   

  

  本案一审期间,一审法院已多次组织双方质证。鉴定机构说明了相关情况,并根据质证调整了鉴定结论;二审期间,承建方没有对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的资质和程序提出异议,也没有要求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对鉴定结论中的部分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二审法院合议庭再次组织双方对相关数据进行了质证,对相关事实进行了核对,对有证据证明、属于计算方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因此,经过质证和调整,本案的评估意见可以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裁判规则   

  

  鉴定所依据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可以在质证时要求法院直接调整。调整后的评估结论可作为确定工程价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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