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可以存定期吗,小孩可以存定期存款单吗

  

  [案例]   

  

  李是一位老中医,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他妻子已经去世十多年了。人们都说“手心手背都是肉”,但李更喜欢他的小儿子。孩子还没成年的时候,可能差别不大。当三个孩子都成了家,李的偏爱就更加明显了。李于1995年退休,他的身体仍然很健康。退休后,他开了一家诊所,收入颇丰,但大儿子和大女儿基本没有得到帮助,小儿子有求必应。幸运的是,李的大儿子和女儿的生活都很好,每个人都很安全。2013年12月23日,李突发心肌梗塞去世。当他的家人整理李的财产时,他们发现了一张以李小儿子名义的50万元的定期存款。李的大儿子和女儿认为存款是父亲的遗产,应该分割,而李的小儿子则认为父亲把个人财产给了他,产生纠纷。   

  

  [不同意]   

  

  第一种意见认为,存单是银行办理储蓄业务的一种信用凭证。从法律意义上讲,存单是表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的重要凭证。其性质属于合同凭证,用于证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约定。根据我国存款实名制登记制度的规定,存单的负责人是存单的所有人。李某以小儿子的名义进行了存款,表明李某有将存款赠与小儿子的意愿,赠与合同为允诺合同。因此,李的小儿子是权利人。   

  

  第二种意见是,李虽以小儿子的名义将50万元存款存入银行,但未将存款证明交给小儿子,也未告知小儿子。存折和密码均由老人本人保管,可见李虽有赠与之预期,但因其未向小儿子表示意思表示,且缺乏赠与的有效要件,赠与不能成立。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50万存款不是赠与。因李生前未留遗嘱,故应由三兄妹继承作为老人的遗产。   

  

  [评论]   

  

  我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意思自治是私法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取得,也可以依法自主转让和放弃,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关系。承认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志独立形成法律关系,通过表达自己的意志产生创设或消灭的效力。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有权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和救济方式。   

  

  第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件的行为。意思在心里,不能发生法律后果。为了使其内在意思具有法律后果,当事人必须对外表示意思,即公布意思。《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具体形式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说,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载体可以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其意义在于,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如果权力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处分的,只有在当事人明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成立。根据是否落实到对应物,可将表达分为有对应物的表达和无对应物的表达。向对方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指对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如要约与承诺、债务免除、合同解除、代理权等。当有对应项时,如果t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给予财产的一方称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称为受赠人。赠与合同作为财产所有人依法处分财产的法律形式,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一般来说,赠与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赠与合同成立。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赠与不能成立。本案中,李某虽然以小儿子的名义在银行存入了50万元存款,但李某生前并未留下遗嘱,也未将存款证明交给小儿子,甚至未告知小儿子。存折和密码由老人本人保管,可见即使李有赠与的原始希望,但由于其未向小儿子表示意思表示,缺乏赠与的有效要件,赠与不能成立。所以,第一种观点是错误的。   

  

  最后,存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存单持有人持有存单是必要的。存款人为了证明占有事实,行使存款凭证权利,必须出示存款凭证。如果储户要求银行付款,储户必须填写取款单,连同存单一起交给银行职员。但当然也有例外,就是存单丢失时,存款人可以根据法律和银行的具体规定挂失或提取存款,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但是,存单究竟是权利凭证还是债权凭证,在我国理论界存在争议。我国立法根据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对所有权转移采取不同的立法例。动产交付时发生所有权转移,不动产登记时发生所有权转移。因此,存单无论是所有权凭证还是债权凭证,显然都属于动产。本案中,李某虽以小儿子的名义进行了存款,但并未将存款凭证交给小儿子,故存款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存款的所有权仍归李某所有。因李未留遗嘱,该50万元依法应当继承,由三兄妹共同继承。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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