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的优缺点,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的区别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近日印发 《关于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推动保障水平在目前种子、化肥等物化成本和地租成本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劳动力成本至覆盖全部农业生产成本或直接开展收入保险,切实促进农业保险转型升级,保障农户种粮积极性。   

  

  通知明确指出,全成本保险是保险金额涵盖物料和服务成本、人工成本、土地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农业保险。收益是保险金额反映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生产产值的农业保险。保护的对象是所有的农户,既包括规模农户,也包括小农户。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与现行农业保险主要保障物化成本不同,全成本保险隐含了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平均价格,体现了农民的物权收入和劳动收入。它是一种准收益保险。从长期来看,小麦和大米的市场价格放开后,完全成本保险可以为收入保险奠定基础。同时,在玉米价格完全放开的地区,将直接开展收入保险。完全成本收益保险试点迈出了我国农业保险从“保成本”到“保收益”的关键一步。对促进农业保险服务能力提升和农业保险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试点期限暂定为2018年至2020年,共三年。保险的标的是水稻、小麦、玉米这三种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主粮作物。内蒙古和辽宁各选择四个玉米主产县,其中两个县进行全成本保险,两个县进行收益保险。安徽和湖北各选择4个主要产稻县开展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山东和河南各选择四个小麦主产县开展完全成本保险试点。   

  

  通知要求,试点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制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风险溢价(含巨灾风险准备金)原则上不低于80%,附加成本不高于20%。试点产品不得设定绝对豁免,相对豁免不得高于30%。   

  

  通知要求,试点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通过再保险转移分散巨灾风险,原则上应向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分保不低于20%的风险,确保试点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通知》还对产品开发、承保理赔管理、成本构成等进行了规范。并明确提出对不符合试点条件的地区和保险机构取消试点资格。   

  

  在补贴标准上,通知规定,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补贴40%,对东部其他地区补贴35%,在农民自付比例不低于30%的基础上,取消县级财政保费补贴。同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减免部分建档立卡贫困户缴纳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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