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王律师】
本文的主要内容是关于维护金融产品消费者权益的途径和应注意的问题。
一、维权途径问题
1、证监局投诉
在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中,金融监管者在查明事实方面具有特定的行政优势,金融消费者维权成本低、时间快,因此金融消费者具有应将向当地证监局举报投诉作为首要选项。.
在投诉举报过程中,消费者会按照法律实体和程序的要求,认真梳理纠纷的全过程。即使他们需要寻找其他途径(民事、刑事等)。)将来解决它们,可以节省大量的精力和时间。
退一步说,即使证监会没有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也能得到很多有用的材料和意见,比如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证据,也可以作为下一步民事或行政诉讼的“预演”。
不管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其工作思路和方式都有相似之处,一是核查事实,事情都没搞清楚就谈不上怎么处理;二是确定相关法律法规,官家做事情要讲个依据,师出有名;三是查询有参考价值的类似案例,判罚理由更充分,更站得住脚。
2、行政诉讼
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可以对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未来随着中国社会的进步,行政诉讼的作用会越来越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对金融消费者的诉求和监管机构在行政程序中查明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并就证监局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行使职权的程序合规性等要件进行了审查,最后依法作出判决。
二、维权过程中应考虑的问题
1、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
投资金融产品一定要有高度的风险意识。理财行为是一种“高收益、高风险”的行为,不能只看到“收益”而看不到危害。
风险意识主要体现在对金融商品提供者的全面考察,尤其是对私募基金。一个不靠谱的人,不管他说什么都不可信。敬而远之。
2、证据保存问题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不仅要查看金融机构的诚信度,还要详细了解投资资金的具体投资方向和操作细节,谨慎投资,并保留好所有相关文件和交易明细,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权。
3.维权方式的选择。
发生金融消费纠纷时,首先要保持冷静,先咨询信得过的专业人士,然后在他们的指导下做好维权准备。
方寸不乱,方可从容维权。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3日,周某某通过网络向上海证监局举报,称某基金公司、某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操作其基金账户随意申购、赎回现金宝产品,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账户知情权,造成损失5000元。
上海证监局受理周投诉后,对某基金公司进行了调查。同时,某基金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提交《某基金关于投资者投诉事项的自查报告》。
根据某基金公司自查报告,上海证监局在基金官网注册,检查《某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服务协议》,查阅相关交易记录。2019年1月31日,上海证监局向周作出《答复函》的声明,告知其基金公司经核查未发现个人基金账户擅自操作的情况。
周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答复函》,责令上海证监局重新作出答复。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证监局受理周的投诉后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基金公司违规操作其个人账户,故判决驳回周的诉请。周某某不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上海证监局受理周的投诉举报后,依法进行了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投资者信息查询的方式和途径。周无法查到交易记录的原因,查到周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平台的操作对应的是现金宝货币基金和周。
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充值、交易、支付等操作。
上海证监局对某基金公司提交的《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后,发现不存在某基金公司未经周某同意自行操作账户的情况,故根据现有证据制作《答复函》并交付给周某。因此,认定被诉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是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