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户联保贷款其中一人不还怎么办,五户联保贷款不还可以吗

  

     

  

     

  

     

  

  认为检察机关许某、郑某等人通过找顶名贷、担保五户等方式,骗取信用社贷款4500万元。构成骗取贷款罪,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某等人构成骗取贷款罪,分别判处许某、郑某等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许、郑均以“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且即使构成骗取贷款罪,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本案上诉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罪。具体原因如下:   

  

  1.上诉人及原审其他被告虽有骗取银行贷款的故意和行为,但贷款银行对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所寻求的名义贷款人的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并无错误认识,银行并未被骗。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徐有多笔大额银行贷款,每月利息数额巨大。徐面临着无法及时偿还银行利息的局面。并且,银行工作人员刘某某、潘某等人为防止其任职期间发生不良贷款,主动为徐某寻找过桥资金,垫付到期贷款利息。在银行工作人员的中介下(当然也不排除银行工作人员可以从中获利),成功从高某等人处获得过桥资金,该部分过桥资金按照银行工作人员的要求直接进入银行,并返还徐某借款的利息。徐需要继续偿还银行工作人员介绍的过桥资金费用。此时,郑因个人经济问题需要申请贷款。在徐的统一指挥下,各被告人分工合作,骗取贷款。但原审上诉人及其他被告人只准备了部分贷款诈骗资料,其他关键材料如贸易背景等都是由银行工作人员刘谋准备或实施的。因此,刘谋是骗取贷款的共犯。此外,不排除刘谋在贷款过程中的协助或放任。因此,银行对上诉人等人提供的材料是明知的,故不存在银行在不知情或基于错误理解的情况下被骗的事实,且所获得的大部分贷款款项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控制下直接用于偿还徐此前在农村商业银行的贷款,是典型的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协助和配合下“借新还旧”。因此,不追究银行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2.辩护人参考近期人民检察院12309官网平台,济南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诈骗银行贷款罪不起诉案件较多。大多数案件没有被起诉,因为银行仍然在明知欺诈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下发放贷款,或使用虚假材料借新还旧。建议你院审理时综合考虑。   

  

  二。即使你院认为上诉人构成骗取贷款罪,辩护人也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占有、使用贷款款项是错误的,应当扣除办理“存量资金”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徐合作项目期间垫付的费用。而且一审量刑过重。在此,上诉人的刑事诉求已经陈述清楚,辩护人不再重复。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审认定上诉人郑构成骗取贷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你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受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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