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属于公力救济,公力救济错误的说法

  

  题目一解析:的物权变动涉及范围较大,缺乏公示不足以明确物权归属,不利于权利人的保护。因此,《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确立了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任何公示都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然而,这一原则也有例外。对于不因法律行为而变更的,主要包括因继承、遗赠、建筑物、强制执行、税收、法院判决等法律原因而发生的动产或不动产物权变动。因为这些物权变动或者是依据法律直接发生的,或者是依据国家公权力直接发生的,权利人不需要登记或者交付变动,所以物权变动可以在不交付动产或者不登记不动产的情况下发生。《民法典》规定了非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其中第231条规定,因依法建造或者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该事实行为实现时生效。本题中州公司在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房屋,因其取得了所有权,不需要登记。   

  

  综上所述,这个问题的参考答案是b。   

  

  题目二解析:的A、B项考察了“以名买房”中的救济措施。关键词是“可以直接”和“可以被指导”。错误率最高。在“以名买房”的情况下,按照通常的救济方式,利害关系人(本问题中的刘)往往会先进行私力救济,即请求已登记的产权人(本问题中的张)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张同意改正,问题可以通过私力救济解决。如果张不同意,利害关系人将寻求公力救济(或去法院起诉或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更正)。因此,刘没有“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所以A项错误,不选;B项正确,当选。   

  

  C项审查确认物权请求权,关键词“可以”、“确认”。对物权的归属和内容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因此,刘灿请求法院确认他是所有权人,即行使请求确认物权的权利。故C项正确,当选。   

  

  D项考察更正登记的条件,关键词为“可以根据”和“判断”。如果法院最终确认刘为所有权人,判决属于“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登记机关应当变更登记。所以D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这个问题的参考答案是BCD。   

  

  你做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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