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的特点,农村信用社拨贷比的监管标准

  

  来源:新华网   

  

  近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7号文”),明确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至120%调整为150%,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由2.5%至1.5%调整为2.5%;各级监管部门应在上述调整范围内,按照同质、一行一策的原则,明确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监管要求。如何理解这一新的拨备监管的时机、意图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从新规出台的时机来看,一是当前宏观经济企稳向好,信用风险高发期已经过去。降低拨备要求符合周期性趋势;二是资管新规、委托贷款新政等一系列强监管政策的陆续出台,为信贷包括不良资产的回流提供了空间,体现了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性;第三,银行业年报披露在即,有利于缓解部分银行的业绩披露压力。   

  

  从监管意图来看,我认为7号文的真正目的是督促商业银行加快不良贷款处置,从而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新规定相当于打破了银行在识别和处置不良贷款方面的枷锁。由于两个监管指标之间的数学关系(NPL=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150%的拨备覆盖率和2.5%的贷款拨备率的监管要求使一些处于标准边界的商业银行陷入两难境地,可能导致不良贷款率扭曲以符合标准要求。近年来,在高风险时期,一方面,不良贷款产生后,加快不良贷款处置有利于提高拨备覆盖率(拨备/不良贷款);另一方面,由于拨备的消耗,贷拨比(拨备/贷款)通常会下降;一些银行在实践中很难两者兼得。换句话说,如果产生了不良贷款但没有处置,贷拨比很容易达标。而不良贷款的积累对拨备覆盖率的达标压力很大,银行不得不使出浑身解数四处游走。7号文一个明显的意图是推动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真实认定,同时加快不良贷款的处置,提高银行业绩披露质量。所以,把新的拨备规定简单理解为放宽要求,厚此薄彼,是一种“美丽的误解”。更何况,监管的“同质化、雷同化”和“一行一策”实际上强化和细化了拨备监管的要求,没有利润回调的空间,更谈不上监管的初衷。   

  

  新拨备的预期效果是促进贷款质量的真实认定,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这必然导致拨备消耗的增加。2017年三季报显示,13家主要上市银行中,仍有5家银行(工行、中行、建行、交行、光大)的存贷比低于2.5%,2家银行(工行、浦发)的拨备覆盖率低于150%。多家银行(中行、交行、民生、平安、光大等。)正在接近底部极限。在原有2.5%的存贷比和150%的拨备覆盖率的困局下,部分银行为了达标,不得不降低不良贷款标准。三大上市银行2017年中报显示,仍有约1290亿逾期90天以上贷款未被认定为不良,风险并未真正暴露。因此,商业银行7号文不仅减轻了拨备监管的数据约束,还鼓励银行加快不良贷款的认定和处置,真正盘活存量资金,让银行有更多的信贷资源服务实体经济。   

  

  招行一直执行严格的贷款认定标准,及时计提充足的拨备,夯实应对风险的能力。2017年第三季度末,C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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