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日期和行驶证日期,保险日期与合格证出厂日期不符怎样写证明

  

     

  

  实践中,涉及船舶、汽车等大宗商品的交易,如收货时未认真检查、核实货物质量标准等,极易导致后期出现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模式。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遇到的一个相关案例,了解一下如何处理这种汽车买卖合同的纠纷模式。   

  

  案例故事:   

  

  2016年5月14日,张强与佳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强从佳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陕汽生产的混凝土搅拌车两辆,每辆38.5万元,总价77万元。因为4.17米的实际高度和运输证上说的3.95米的高度不一样,张强在经营和年审中受到影响,所以要求。   

  

     

  

  但佳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称,车辆交付时符合车辆合格证载明的要求。2016年5月23日,张强为购买的混凝土罐车办理了登记证书和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上的外形尺寸与出厂合格证一致,可以证明车辆交付时符合出厂合格证的要求。   

  

  其自行取得的鉴定报告与本案车辆交付时的外形尺寸无关,故拒绝进行整改。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这种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模式呢?北京关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律师观点:   

  

  这是汽车销售合同纠纷的典型。经鉴定车辆高度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4)不合格的货物。(八)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本案中,佳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经营者,提供的货物与合格证上标明的车辆高度不符。在本案汽车买卖合同的车型纠纷中,应当对零部件进行修理或者更换,使车辆高度与合格证所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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