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说,他的车出了交通事故后,车险公司不赔车辆损失的评估费。这合理吗?
对此,没有事实就没有真相。
先来看一个真实事件。这个案例的结果很有参考意义。
(案例号(2021)豫14民段字第5524号)
2021年5月22日,与李某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的车辆损坏。认定结果是孙全责,李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发生了以下费用和损失:
李支付车辆抢救抢救费1000元。
受法院委托,李支付车辆损失评估费2000元。
经评估,李车辆损失价值为19900元。
以上费用及损失合计:22900元。
孙的交强险由农业保险公司承保,商业三重责任险由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
根据有关规定,孙的赔偿责任顺序为:
首先,国源农险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
然后,不足部分由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根据商业第三者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如仍有不足之处,孙将予以补偿。
按照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如果是被保险人的责任,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是2000元。国源农业保险公司已按限额赔付2000元。按理说,剩余的20900元应由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三项责任险限额内赔付给李。
但问题来了。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赔偿金,并提出两个理由:
1.评估费2000元,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2.损失评估金额不认可,应提供维修发票和维修清单。
先说第一点。评估费该不该交?
虽然车险条款中没有关于评估费的内容,但是《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车辆损失评估费,显然是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所以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然后就是“分摊多少”的问题。
保险公司认为应该提供维修发票和维修清单。但是法院认为,只要保险事故给被保险车辆造成实际损失,保险人就负有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综上,经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李各项损失20900元。
这次车险纠纷,总结两点很重要:
1.事故损失赔偿顺序为:先赔付交强险,不足部分由商业险赔付,仍不足部分由责任人赔付。
2.车辆损失评估费由保险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