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工作时间,人保寿险工作证明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5月21日讯-今日,中国银监会网站公布的《广东银保监信息披露表》(粤银保监发[2020]22号)显示,车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ICC车险”)广州分公司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彭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对PICC广州分行罚款21万元;彭被警告,罚款7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Skycheck显示,PICC车险的第一大股东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PICC保;c保险”),持股比例为90.20%。   

  

  PICC官网显示,PICC的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PICC)公司,总部在京,是PICC集团的核心成员。PICC于2003年11月6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2328)。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三)阻碍申请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申请人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或者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费的;(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九)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串通,骗取保险金的;(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岗位资格。   

  

  以下是原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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