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康宁终身保险退保如何计算,人寿康宁终身保险退保合适吗

  

  #声明315 #【退还保费不含附加险】2017年2月18日,重庆市万盛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消费者卓某(被保险人)投诉称,其于1999年9月作为其爱人(被保险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一份康宁定期保险。保费850元/年,缴费年限10年。因为爱人有高血压,爱人到了70岁,今年9月中旬找到保险公司,要求退还保险费。但保险公司以其爱人有高血压为由,拒绝退还增加的保费。   

  

  【结果】根据《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全实务》第五章第七条,3360于2011年3月制定的“保险责任到期返还的保险产品,到期返还的保险费如下:第(一)项,保险合同到期不返还:附加费”。为此,保险公司按规定不予退还2100元的附加险保费,并认为有合法合理的理由。经消费者委员会审议认为,双方保险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3360“在被保险人活到70周岁的生效日,本公司按已缴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支付全额保险费,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对附加险的规定,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责任,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消委会的耐心工作,保险公司同意退还保费2100元。   

  

  【点评】保险公司在经营中使用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通过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如果条款、通知、声明、商店通知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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