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比例是怎么算的?

一、不是,股份制企业都有股东的说法,无论上市与否,公司主要分两类,股份制的非股份制的,非股份制的就没有股东的说法了

二、持股比例是指出资额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即:出资额/注册资本金。例如本来注册资本金为90万,出资10万,那持股比例就是10/(90+10)也就是占比10%。股东或者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年底的分红也按这个比例进行。

三、最大权利是股东,因为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推举产生的,所以股东是最大,或者股份做多的股东才是最大的,因为发言权大,日常经营决策由董事会来做,日常经营由总经理或者总裁来负责,重大问题,必须通过股东大会来决策,也就是由全体股东来做决定,如果多数股东认为决策侵犯了股东的利益,那么就可以罢免董事会,重新选举新的董事会,但如果,股份比例不够,那就不能罢免董事会的,至少要过半数的股份。

扩展资料

根据《公司法》第216条(二)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控股股东

股权比例多少拥有控制权

股权比例是衡量长期偿债能力的指标之一。这个指标是所有者权益总额与资产总额之比率,也叫做股权比率。

一、绝对控制权—67%。

我国《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这些公司重大事项,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行。股东持有公司股权比例占67%以上,该股东便是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可以决定公司各项重大事务。

二、相对控制权—51%。

持有51%以上的股权,除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这些重大事项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外,其他普通事项均可在股东会议进行表决时通过

三、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34%。

股东持有公司股权比例34%以上50%以下,严格意义讲为3334%以上50%以下,虽然不能完全决定公司事务,但当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这些公司重大事项这类重大事项时有一票否决的权利。因此,持股比例在3334%以上50%以下的股东,是可以影响公司的重大决策的执行。

四、其他重要的股权比例

1、要约收购线—30%

证券交易所规定持股超过上市已发行股份30%以上,继续增持股份的,需要要约方式进行,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

这是一个被收购的明确信号,主要股东需要清楚现有核心的股份数量是多少。从万科一例,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华润跟万科的关系说变就变,结果是万科的主要董事局成员纷纷落马。

2、同业竞争警界线—20%

大股东,子公司,并列子公司和联营公司持股超过20%,存在类似业务的进而可能存在同业竞争。

这是一个潜在的危险信号,主要是要看公司的股东分布情况。如果股东分布比较集中,跟股东分布比较分散,对潜在的投资人作收购有不同的投资战略意向。

3、临时会议权—10%

超过10%股东,可以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可以质询,调查,起诉,清算及解散公司。

这是比较罕见的例子,通常都会发生于公司内部纠纷,或是股权大变动的情况下,才需要临时召开股东大会。

4、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5%

超过5%股东,重点关注同业竞争,收购上市公司超过5%股权,变动需要公告。

经过往历史的教训,潜在投资者的举动,将投资人的身份披露出来,对所有股东是一件好事。亦是从透明度方面来约束野蛮人的行动,这是较好的做法。

5、临时提案权开小会—3%

在股份公司中,持有超过3%股份,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6、代位诉讼权—1%

在股份公司中,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这是小股东的权利。只有大部分的小股东联手起来,才有机会采取较具体的行动。若果没有团结或召集不够的股份数量,最终小股东的权益仍然是会被侵蚀。

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本数是如何规定的

只要在持股比例上有绝对的老大地位,都可以说是高度集中。当然还有一种是直接持股超过全部股份50%的也可以说是高度集中。第一大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一、 公司法 控股股东本数是怎样规定的 1、控股股东股本数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 有限责任公司 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控股分类 绝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拥有50%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能绝对保证对控股 子公司 的高管的任命和经营 相对控股股东:拥有的股份不足50%,但仍能决定子公司的高管和经营,一般情况为不足50%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或受其他股东委托,合计具有最多投票权。 3、主要区别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大股东是指股票占比最大的股东;它表示该股东与其余的股东相比较,它的占比最大。控股股东一定是大股东,但大股东却并不一定是控股股东,比如万科的大股东是华润集团,但是它的持股量却只有17%左右,算不上控股股东。 4、股东行为规范 控股股东可以对公司运作施加重大影响,根据《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的规定,控股股东需要规范以下行为: (1)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时应确保分离社会职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福利性机构及其设施不得进入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损害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3)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 法规 和 公司章程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4)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5)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6)控股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二、大股东侵犯小股东权益小股东如何维权 措施一:行使 股东知情权 ,要求查阅公司账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措施二:行使股东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措施三:行使监事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检查公司财务;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对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措施四:行使股东解散权,提起解散纠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简称《 公司法解释 (二)》)规定了有超过10%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纠纷诉讼。 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公司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均陷入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由于对方的拒绝参加而无法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其他方接受或认可,或者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因各方成员持有不同的见解,而无法通过任何决议的一种状态。 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例如,公司开除股东在公司的任职等。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企业都是有很多股东共同出资的,因此公司有占股较大的股东控制,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是有着相关规定的。控股股东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时、对提名董事以及监事候选人有着规定,控股股东与各个机构独立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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